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此,對于罐頭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要求超市賠償的,超市作為銷售者有責任賠償,若超市卻無過錯,可在賠償后再向生產者追償,但不能以無過錯為由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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