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從嚴管理食品藥品廣告廣告審批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維碼
□本報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對食品藥品廣告必須從嚴管理,應規定廣告審批者對其批準發布的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管理部門須把好審批關 草案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藥品經營者以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違反法律規定發布藥品廣告,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龔建明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廣告審批部門把關不嚴,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審批部門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食品藥品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主管廣告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為消費者把好審批關,如果審查不嚴,被廣告制作部門或經營者鉆了空子,廣告審批部門應承擔責任。這樣規定,有利于加強國家公職人員的責任心。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霍興文也認為,廣告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食品藥品虛假廣告,對老百姓身體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甚至危及生命,有關部門特別是審批部門,應該負有連帶責任。 刪除“造成消費者損害”條件 吳恒委員建議,將上述規定中“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條件刪除,只要發布虛假廣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就應當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吳恒認為,“造成消費者損害”很難界定。比如有一些假藥吃了不會造成患者死亡,但是沒有任何治療效果,這算不算“造成消費者損害”?只要是與消費者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廣告,都應該從嚴管理或者從嚴要求。草案兩次出現的“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條件,不利于從嚴加強對消費者生命健康的保護。 刊登虛假廣告應登澄清廣告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廣告發布者,以與發布虛假廣告使用同樣版面、同樣頻道、同樣時長、同樣頻次、同樣方式刊登澄清廣告。其理由是:廣告發布者自身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信息傳播廣泛,一旦發布虛假廣告影響十分惡劣。由于他們擁有輿論話語權,有關方面處罰時難免心存顧慮,而且僅進行罰款,不足以消除虛假廣告所帶來的不良社會效果。 高廣生建議借鑒國外經驗,采用刊登澄清廣告的做法,加強對廣告發布者的社會監督,促使其加強自律,謹慎發布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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