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旅游法逐一審視景區票價 二維碼
“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以及“平均優惠幅度約20%”,是一種模糊的表述,不足以讓公眾看清楚相關景區是否依法辦事。只有詳細對照旅游法相關條款,逐一審視每個景區的門票價格及收費項目,才能真正看出景區管理方對待旅游法的態度 □馮海寧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的消息,為貫徹落實旅游法,營造良好的旅游價格環境,降低群眾旅游成本,近期,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改委部署,在國慶節期間推動全國約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平均優惠幅度約20%(9月27日新華網)。 這不是景區門票價格第一次集體優惠。去年國慶節之前,發改委曾宣布部分景區門票降價,大概涉及180家景點。今年“五一”之前,發改委又宣布全國1200余家景區門票實行優惠。這兩次景區門票價格優惠,在獲得肯定的同時也暴露了不少問題,比如,知名景區很少降價,有的景區門票價格先漲后降。 這次宣布門票價格優惠的景區數量顯然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多,而且一些知名景區如山西五臺山和云岡石窟、福建武夷山、江西廬山、湖北神農架和武當山、廣東丹霞山、海南天涯海角、四川黃龍、貴州黃果樹、云南石林和香格里拉等景區均在優惠之列。之所以如此,顯然與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有關。 多年前,國家發改委就在極力干預景區門票漲價,2007年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門票價格,上調頻率不得低于3年。然而,“三年不漲”卻變成了“三年必漲”。可見行政禁令效果不理想,而旅游法效果似乎要好一些。 這次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顯然是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和景區管理者積極落實旅游法的一種體現,通過營造良好的旅游價格環境,既能彰顯有關方面對待旅游法的態度,也能讓公眾看到旅游法實施帶來的好處。這就是法律的價值,具有一般政策規定所不具備的作用。 不過,旅游法的實施效果不能只看開頭,還要看整個實施過程。從這個角度而言,景區門票價格優惠,不能僅限于國慶節期間或其他節假日期間,還應該體現在平時。而且,筆者認為,對于這次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舉措,也要理性看待、科學評價,評價依據就是旅游法。 旅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景區票價進行了專門規定,比如,該法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那么,公眾想知道這1400家景區在門票價格優惠的同時,有沒有變相漲價的行為?值得有關方面逐一調查。 該法律還規定: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這一條規定是否落實,也值得追問。因為某些收費項目是否已經收回投資成本,只有地方政府和景區管理者最清楚,而公眾并不清楚,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對所有景區收費項目的投資成本和收益情況進行逐一調查審計。 也就是說,“1400家景區實行門票價格優惠”以及“平均優惠幅度約20%”,是一種模糊的表述,不足以讓公眾看清楚相關景區是否依法辦事。只有詳細對照旅游法相關條款,逐一審視每個景區的門票價格及收費項目,才能真正看出景區管理方對待旅游法的態度。 目前我國有大大小小的各類景點景區上萬個,究竟有多少景區嚴格按照旅游法規定制定票價?顯然是公眾很關心的一個問題。雖然在旅游法實施之際1400家景區有積極表現,但不足以消除公眾疑問。而對價格主管部門而言,落實旅游法任重而道遠,1400家景區門票優惠只是落實旅游法的第一步,甚至只是表象。
正凱編輯:陳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