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業協會條例草案首次被提請審議 相同行業協會不得超過3家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游春亮 通訊員陳洪 在近日召開的廣東省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備受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是否應限制深圳市行業協會數量、如何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管成為條例草案首次審議的焦點話題。 3個月收集意見3000余條 1999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成為國內第一部專門規范行業協會組織和行為的法規。2005年深圳市政府又根據行業協會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出臺了《深圳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對促進和規范深圳市行業協會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2009年,民政部和深圳市政府簽署《推進民政事業綜合配套改革合作協議》,在深圳市探索“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制度。為保障上述探索創新工作的進行,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政府于2010年先后廢止了上述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 由于行業協會管理的法律依據仍為國務院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深圳市有關行業協會登記、管理的創新可能面臨于法無據的狀況。為落實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關于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和培育發展行業協會的政策,適應行業協會培育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通過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行業協會條例。 此次行業協會立法,實行開門立法,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4月1日向社會發布公告,就行業協會立法公開征求意見;5月27日全文公布條例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條例受到社會公眾廣泛關注。 截至7月上旬,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辦公室在近3個月時間里共收到150多封電子郵件,傳真60多份,接到市民電話100多人次,共收集意見和建議3000多條。同時,召開了10多場調研座談會,聽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100多家行業協會和會員單位以及20多位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并實地走訪了部分行業協會,上門聽取和收集意見。 是否限制協會數量引爭議 據介紹,條例草案放寬了準入條件,考慮到目前對行業協會設立完全不做數量限制尚不具備條件,規定同級行政區域內已設立的相同行業協會要少于3家。在規定行業協會準入程序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完善了行業協會的退出機制,規定了協會的注銷情形和行業協會的清算制度。 然而,在征求意見時,有的協會則不贊成“一業多會”。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認為,草案這樣規定是合適的。深圳特區行業協會改革發展走在前列,需要繼續作出探索,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深化行業協會“去行政化”、“去壟斷化”改革,增強競爭優勢;“一業多會”給政府部門轉移委托事項、購買服務時從優選擇創造可能;港澳臺地區行業協會設立均適用“一地一業多會”原則,可以借鑒。 也有不少業內人士提出,既然放開“一業多會”,就不要限制為3家。有些行業企業數量很多,成立行業協會可以超過3家。例如深圳塑膠行業有3萬多家企業,而深圳市塑膠行業協會目前只有1000家左右會員單位,還需要成立若干家協會。 條例草案對行業協會的自律方式和實現自律的途徑作出了規定,要求行業協會承擔起“在本行業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政府相關政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懲戒規則”和“推進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責任。同時,根據目前個別行業協會運作過程中損害會員、非會員、行業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際情況,規定了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的活動。條例草案還對會員違法行為的自律懲戒種類及啟動懲戒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會員被行業協會懲戒及執行懲戒決定的情況依法錄入深圳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征求意見時,行業協會建議增加一些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對政府向行業協會購買公共服務予以規范,同時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發展。例如政府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行業協會購買公共服務,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動態調整,對承接主體進行優勝劣汰,使群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等。 此外,不少行業協會建議,應增加規定,在政府行政服務大廳設置專門窗口,接收行業協會呈報的承接事項申請等文件。一些行業協會提出,政府規范性文件等未聽取行業協會意見的,行業協會可以請求政府撤銷。 如何監管行業協會引熱議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草案征求意見時,有的行業協會提出,不必規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深圳市人大研究后認為,根據中央提出的“建立統一規范、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督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要求以及行業協會運作的實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監管是十分必要的。在征求專家學者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意見時,普遍要求對政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要作出具體規定,在監管的同時加強服務。 為防止行業協會成為壟斷行為的“推手”和組織者,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增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依法加強監管等內容。如規定不得謀求壟斷市場、不得進行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七種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由登記機關一家查處不合適,規定由政府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機關按職權依法查處比較合適。同時建議增加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法律規定,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一些行業協會和會員單位還建議建立退出機制和禁入制度,會員單位因違法違規受到協會譴責或行政處罰、司法處罰的,可要求其退出協會;協會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受到除名處理的,包括組織達成壟斷協議受到查處的,五年內不得在其他協會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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