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近日獲得通過,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就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范。
《條例》規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在地質災害預防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城鎮、鄉村、學校、醫院、尾礦庫區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點,加強監測預報,確保及時發現險情,及時發出預警。地質災害易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制作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的指示,主動轉移到安全地帶。
《條例》明確,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地質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撤離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應當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非搶險救災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記者 郭宏鵬 黃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