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修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擬建檢察監察審計聯席會議制度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張亮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重申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 “近年來,我省在依法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方面,特別是在服務國有企業發展、服務重大經濟項目建設等方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總結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在近日召開的吉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馬俊杰作了關于《吉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當天下午,會議分組討論了該修訂草案。 據悉,這是自2004年5月28日審議通過這一條例后,時隔近十年,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首次予以修訂。 健全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 據介紹,修訂草案體例結構由分條并列格式改為分章列條式。目前共計30條,包括總則、組織與職責、預防措施、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6部分。 馬俊杰說,修訂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2013年立法計劃后,內司委牽頭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并先后赴浙江、江蘇進行立法考察,結合吉林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際,參閱了16個省、市、自治區的相關法規。之后,由省檢察院通過檢察局域網向全省征求意見,從而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隨后,意見稿被發送到200余位省人大代表、40余個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和研究后,修訂草案最終成型。”馬俊杰說。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第6條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具體而言,各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院。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規定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導、監督職責。同時明確規定,應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下的檢察、監察和審計三機關的聯席會議制度。 領導干部重大事項應當報告 馬俊杰介紹,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了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上的職責。 針對檢察機關,修訂草案規定其職責如下: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制定、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開展職務犯罪預防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針對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進行預防調查,提出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信息,受理行賄檔案查詢。 草案分別規定了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監察機關檢查行政監察對象履責情況;提出完善廉政制度的措施和建議;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控告、檢舉;收集、分析有關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原因、特點和發展趨勢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對策,建立預警機制;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案件,開展警示教育。 審計機關職責包括:對國家機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國有控股公司、金融機構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對國家事業組織、人民團體的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對國家機關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審計;開展財經法制宣傳和教育;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針對職務犯罪隱患提出預防對策和審計建議。 “實行輪轉、輪崗、回避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公務公開等制度”。這是草案新增加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履行職責內容。 開展國有企業廉政風險防控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為此,修訂草案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公共投資建設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依法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拍賣,同時應當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馬俊杰告訴記者:“近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職務犯罪時有發生,不僅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挫傷了職工的積極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 為了從源頭上治理國有企業職務犯罪,修訂草案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企業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相關措施,對國有企業的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進行廉政風險防控。 在文化反腐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加強以預防職務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廉政文化建設。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列入培訓內容。 人大監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對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主體,修訂草案明確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形式包括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等。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情況。 在經費保障方面,馬俊杰介紹,在征詢意見中,省財政廳提出“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為此,修訂草案采納這一建議,同時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和專項管理。 為進一步強化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規定,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未按照規定受理查處控告、舉報,不依法履行預防監督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修訂草案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其中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也被囊括在內。為預防這部分群體的職務犯罪行為,修訂草案規定,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與職務犯罪有關的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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