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號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服務和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5月24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羅保銘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的服務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的公民,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持普通護照免辦簽證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以組團方式旅游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入境、出境的邊防檢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相關規定執行。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由在海南設立的旅行社負責接待。 第四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在海南旅游期間,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從事與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動,不得逾期滯留或者未經批準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需要延長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依法辦理簽證。 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在海南停留、旅行等事務的管理。 第六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事招徠、組織、接待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行業管理,依法查處旅行社的違法行為。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名單、相關負責人等資料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 第七條 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建立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 旅游、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邊防檢查等口岸聯檢單位應當與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通過信息系統對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實行聯動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并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導游服務。 旅行社應當向其招徠、組織、接待的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告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應當持旅游團名單表整團入出境,旅游團成員免填入出境登記卡。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入境30分鐘前,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向擬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游團名單表。入境時,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帶領旅游團成員集體入境。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可以減人,不得增加或者調換人員。 第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過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報送信息: (一)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入境前24小時,向邊防檢查機關報送旅游團名單表;向公安機關報送旅游團名單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變動的,應當及時重新報送; (二)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入境后2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實際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當日住宿信息; ?。ㄋ模┩鈬嗣夂炞C來瓊旅游團整團或者個別成員分團出境后2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機關應當向旅行社指配登錄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 第十二條 旅游飯店應當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實時報送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的入住信息。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在旅游飯店以外的其他場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臨時住宿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需要延長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持旅游團名單表,陪同其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立的簽證服務點辦理簽證。公安機關簽發相應簽證后,在旅游團名單表上辦理注銷手續。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需要提前離團出境的,應當由旅行社具函并指派專人持旅游團名單表,將其送到擬出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辦理分團出境手續。 第十四條 機場、港務、鐵路公安機關應當在所轄機場、港口、火車站設立與海南省外國人管理信息系統聯網的護照查驗點,負責外籍旅客護照或者其它證件的查驗工作。發現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未辦理簽證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制止并告知其補辦簽證。 機場、港口、火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未辦理簽證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阻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未經批準延長在海南的停留期或者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旅行社發現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成員逾期滯留或者未經批準前往中國國內其他地區的,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旅行社和旅游飯店應當將其接待的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的相關資料建檔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 ?。ǘ┞糜物埖赀`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 第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旅行社、旅游飯店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留相關資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旅行社未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游團,導致外國人不能入境的,外國人滯留海南及退運出境所產生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