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0年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6月3日
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 (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擴大對外開放,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及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是海南經濟特區內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實行特殊優惠政策,進行經濟開發開放的特定區域。 洋浦經濟開發區及區內設立的海南洋浦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以新型臨港工業和港航產業為主導,相應發展物流及能源、原材料國際儲備交易、金融等現代服務業,建設面向東南亞的航運樞紐、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第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開發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在體制機制、產業政策、吸引投資、對外貿易、港航發展、金融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改革開放先行試驗區的作用。 第五條 投資者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代表省人民政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海南洋浦保稅港區及省人民政府劃定的鄰接海域,實施統一管理;協調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設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機構的工作。 洋浦管委會對屬地管理事務,行使設區的市和縣級行政管理權。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授權洋浦管委會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省有關規定將其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托洋浦管委會行使。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積極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為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本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洋浦管委會開展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 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建設、土地征用、海域使用、居民搬遷安置等方面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九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在機構限額和人員編制總量內,調整機構及人員編制,報省編制主管部門備案;并可以根據吸引人才的需要,實行特殊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條 洋浦管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預算管理。其財政收支實行單列的綜合預算,不列入省本級;省本級預決算報批時,附列洋浦預決算。 第十一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洋浦管委會組織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根據洋浦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的需要,可以將洋浦經濟開發區外一定數量的土地納入洋浦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范圍,實行規劃控制。 洋浦經濟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洋浦管委會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土地成片開發主體企業按照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和洋浦管委會的決策,負責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洋浦管委會及洋浦經濟開發區土地成片開發主體企業應當按照洋浦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招商引資工作。 洋浦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創新招商方式,增強招商實效,保障招商項目的落實。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洋浦管委會負責組織制定洋浦經濟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 第十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充分利用本地優勢資源,高起點、高水平發展臨港工業,集約發展油氣化工及其他重化工、精細化工、新能源、制漿造紙、修造船、海洋工程設備等產業。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旅游裝備制造業、加工業和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產業相適應的現代服務業。 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實行優惠。 第十五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快發展海洋經濟。支持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南海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服務和加工基地及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鼓勵發展商業石油儲備和成品油儲備。大力發展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能源利用等新興產業。 第十六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現代化港航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深水航道疏浚工程、大型深水集裝箱碼頭、公共原油碼頭、化學危險品碼頭以及大型散貨碼頭等建設。 第十七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利用區位和政策優勢,依托現有產業基礎,打造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化工品、漿紙等生產資料交易和物流中心。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國際航運、倉儲、物流和貿易中轉業務。鼓勵開展邊境貿易。 對注冊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航運企業從事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及注冊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倉儲、物流等服務企業和轉口貿易企業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和轉口貿易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 支持注冊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內,有實際需求的貿易、物流等外向型企業在境內銀行開設離岸賬戶,為其境外業務提供資金結算便利。 在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騙取出口退稅措施的前提下,推動在洋浦保稅港區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船運經紀、船運咨詢、船舶技術等各類船運服務機構,拓展航運服務產業鏈,完善船運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鼓勵大型船舶制造企業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參與組建航運船舶金融租賃公司。鼓勵有實力的金融機構、船運企業等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成立專業性船運保險機構。 對注冊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船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業務。 鼓勵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有利于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各種金融產品和業務;推動私人銀行、券商直投、離岸金融、信托租賃、并購貸款等業務的發展。支持在洋浦開發區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探索發展金融保險等現代服務業,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循環經濟。 省人民政府節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節能降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單列管理。 第四章 投資促進 第二十二條 洋浦管委會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設立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簡化辦事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十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實行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保稅區的管理政策。洋浦保稅港區實行國家有關保稅港區的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的企業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 第二十五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企業發展基金,對符合開發區產業規劃和環保標準的鼓勵發展的產業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等項目給予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對投資洋浦經濟開發區的企業,經洋浦管委會批準,可以根據企業類別、投資額和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給予資金扶持,用于企業基本建設、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資金貼息,或作為政府對企業的資本金投入。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法律服務、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融資擔保、投資咨詢、保險中介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業。海外留學人員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創辦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洋浦管委會可在用地、融資、財政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鼓勵洋浦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內外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的人才。 洋浦管委會應當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在戶籍和證件辦理、住房、醫療、社會保險、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實行開放、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健全人流、物流往來的便捷有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洋浦經濟開發區內可以開設免稅商店。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