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洋浦社會發展局、省農墾總局衛生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衛生監督總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等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衛生廳 2013年 7月3日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適應本省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研制、起草、評審、發布,以及報備、修改、復審等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公布、解釋、報備、宣傳、跟蹤評價等工作,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食品衛生地方標準、食品質量地方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三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衛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二)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四)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與規程; (五)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食品企業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一致。 第二章 計劃與立項 第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省實際需要,會同省級農業、商務、工商、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制訂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立項建議。 各市縣、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立項建議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立項建議內容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提出多個立項建議的,應當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八條 審評委員會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需求,對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進行初審,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對本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項目,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即時立項。 第十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如需變更或終止,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并由起草單位牽頭共同擬制標準草案。 第十二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指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負責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造詣,或者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權威性;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或相當于副高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標準的工作經驗; (三)學風端正,工作嚴謹,無不良學術問題。 標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同時擔任或兼任2項(含2項)以上食品安全標準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保障項目執行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條件,并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項目負責人應當制訂項目工作計劃,至少每兩個月向標準起草單位以及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書面報告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的國內外先進標準,以及國內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各項技術指標的設定應當有明確的科學依據和文獻來源,且不得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抵觸、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起草的檢驗方法標準,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單位進行檢驗方法驗證,驗證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修)訂的檢驗方法標準屬于國內創新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不少于3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二)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等同的,由標準起草單位或者其他1家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驗證; (三)與國際檢驗方法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修改的,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不少于1家(不包括標準起草單位)。 承擔驗證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提供有效的驗證技術報告。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編寫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等; (二)編制的原則和主要內容的依據,修訂的還應說明主要修訂的內容; (三)國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其他國外先進標準程度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五)確定技術指標、參數、公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各項指標的依據。強制性技術內容應說明強制理由; (六)重大分歧意見處理的經過、依據、結果; (七)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中有需要與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協調處理的內容,應當在編制說明中明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同時提出需要協調處理的技術意見。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有關科研院所、行業和企業、監管部門、專家意見。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積極采納合理的意見,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以及標準草案審查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報送的材料應當由起草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標準起草單位公章。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評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應當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及時送交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對標準送審稿修改完善后,再報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標準科學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標準通過審查。專業分委員會完成審查標準后,專業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標準再次進行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三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主任簽署審議意見后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四條 報批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秘書處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意見匯總材料、審評會議紀要和專家簽名; (四)如采用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有該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 (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名稱中英文對照。 第二十五條 遇有特殊情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形式公布。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但對本省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發布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號: (一)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二)漢語拼音字母“DBS46/”加上“3位代號順序號”-“4位年代號”,組成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示例:DBS46(代號)/×××(順序號)-××××(年代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級衛生行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并分別通報省級農業、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20日內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報送文件; (二)標準文本; (三)編制說明。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文形式公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跟蹤、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 第三十二條 各級農業、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有異議的,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直接向省級衛生行政業務主管部門反饋。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適時組織審評委員會對標準進行復審,并提交復審報告。復審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立項計劃。需要廢止的應當公告廢止。 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訂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發布后20日內重新報送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廢止后20日內向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七章 變更、撤銷、延期 第三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內容、起草負責人或者起草單位的,應當填報《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需要撤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遞交撤銷書面申請,說明撤銷項目的原因和經費使用情況等。 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書面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和延期時間。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的變更、撤銷或者延期申請需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協作組等其他單位或有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并提請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一)標準起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未經批準停止標準起草或者延長標準起草時限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使用標準工作經費的; (四)其他不符合標準管理工作規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省級衛生行政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標準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檔案。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四十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并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食品衛生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地方標準實施前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書
標準名稱 |
| 排列次序 |
| 制定或修訂 | □制定 | □修訂 | 被修訂標準號 |
| 標準類別 | □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 注:不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 | 項目推出單位基本情況 | 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 侯選起草單位(如同上,可以不填) | 單位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完成項目所需要時限(月) |
| 擬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 |
| 立項背景和理由 |
| 主要技術指標已開展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內容 |
| 標準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 |
| 國際同類標準和國內相關法規標準情況 |
| 項目成本預算 |
| 建議單位意見 |
(公 章) 年 月 日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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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員 | 姓 名 | 專 業 | 職 稱 | 工作單位 | 項目分工 | 標準化工作經歷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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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標準化工作經歷”應填寫其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及審查工作的主要情況。 |
附件2 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標準名稱 |
| 計劃項目編號 |
| 申請調整的內容 |
| 理由和依據 |
| 項目承擔 單位意見 | 單位名稱:
簽名蓋章 單位負責人: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意見 |
委員會蓋章 主任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 省衛生廳主管 處室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省衛生廳 意見 |
蓋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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