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在公路工程建設中
應全面執行工程質量監理制度。為此,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
公路工程。養路大中修工程可參照使用。
一、總 則
第一條 工程質量監理機構代表建設單位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監理人員應對
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國家利益。
第二條 監理的依據是上級頒布的有關法令、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標準、
規范等。
第三條 監理工作是一項艱巨、細致的工作。監理人員,應挑選堅持原則、責任心
強、辦事認真并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監理工作所需費用列入
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對所施工的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各級技術人員必須履行崗位職
責,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范和技術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
二、組織與權限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屬工程局應設置
專職工程質量監理機構,配備專職質量監理人員負責管理質量監理工作、審批工程項目
質量監理人員。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向所負責的工程建設項目派出駐工地的工程質量監理人員(也
可委托或聘請),上述監理人員應經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理機構批準并抄送建設銀行。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理人員有權參與所監理工程的技術討論會和事故處理,掌握本
項工程質量情況,分析質量動態,并定期向上級監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理人員有權調閱施工單位關于本工程的一切技術文件,施工原
始記錄、試驗報告和測試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或類似情況)者,監理人員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及時糾
正或返工并有權制止施工:
1.不按設計施工,又未經規定程序審批;
2.使用的原材料、構件不符合質量要求;
3.工程質量低劣,數量、尺寸不符合設計要求;
4.采用未經鑒定又無法保證質量的新工藝;
5.應經監理人員檢查而未經檢查簽證的隱蔽工程。
第十條 工程質量監理人員檢查上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入當月完成的工作量。
經返工檢查合格后再計入工作量。未經監理人員簽字的工作量,建設銀行拒絕撥款。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資料必須經質量監理人員審查和簽認,否則竣工資料無效。
三、質量監理人員的職責
第十二條 質量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堅守崗位,搞好監理工作。
1.熟悉監理工程項目的設計意圖、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藝以及有關的規
范、規程和標準。
2.參加設計文件的會審。
3.參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工程的鑒定工作。
4.參加大橋、隧道、大型防護和其他大型構造物定位、基坑檢驗以及路基壓實、
路面厚度、主要構件尺寸等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抽查。
5.檢查原材料規格、質量和各項施工(試驗)原始記錄資料。
6.參加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對分部(項)工程主要隱蔽部分的檢查簽證。
8.參加工程交竣工驗收。
9.負責檢查簽署當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10.建立監理日志,承辦監理報表,定期向上級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
監理月報表”表格附后)。
四、其 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監理人員填送路基、路面各層壓實度試驗記錄和混凝
土強度試驗報告等資料和報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認為需要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手續報批,并及時通知監理人
員。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監理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設計、施工資料及需要的
儀器、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協助監理人員的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凡在監理人員監理職責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監理人員檢
查,未通知監理人員檢查而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產生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及時
報上一級監理機構或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監理人員應樹立對工程認真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凡由于
監理人員失職而造成工程重大損失浪費,應由監理人員相應承擔一定責任;情節嚴重者,
應由主管部門予以追究,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監理人員在工作中認真負責,對保證工程質量作出重大貢獻,應給予獎
勵或表彰。有特殊貢獻的,應建議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晉級或獎勵。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的監理,應按照我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
投標試行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公路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
原則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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