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61條 二維碼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侵權糾紛中證據提供問題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按照這一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侵權的人即被告來承擔。被訴侵權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樣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充分證據的,推定其使用了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構成了對專利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權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得出的書面結論。之所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是因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在發生專利權糾紛時,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出具評價報告,有利于處理專利糾紛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準確認定事實,對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斷,依法公正處理糾紛。 來源:法律教育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