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60條 二維碼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糾紛的解決方式的規定。 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非法行為。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除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和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外,都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本條規定了如下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在此對本條的這一規定作幾點說明:(1)專利侵權糾紛,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通常應通過司法程序加以解決,而不應由行政機關處理。但我國專利法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規定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專利行政機關進行處理。這對于發揮專利行政機關業務熟悉、處理程序簡便的優勢,減少專利訴訟案件,方便當事人,是有利的。但是,究竟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采用哪種方式對自己比較有利,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判斷,選擇權在當事人,或者說是在被侵權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只能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處理,當事人沒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能主動進行處理。(2)可以作出本條規定的處理的機關,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按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處理的依據,是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內容,主要是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認定,并對認定為侵權的行為進行處理,即按照本條的規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作出的處理,屬于行政處理,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侵權人既不停止侵權行為,又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作出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由于這一處理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理,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作出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超過15日的,除有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內容,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