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43條 二維碼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權人應依法按期繳納年費的規定。 一、所謂年費,又稱為專利維持費,各國專利法都規定專利權人應當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可以使專利權人從經濟核算的角度放棄一些沒有經濟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專利權;另外,國家為專利權人的專有權提供保護,要求專利權人繳納一定的費用也是合理的。 二、按照有關規定,除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按照有關規定,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該年度年費數額25%的滯納金。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