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41條 二維碼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專利申請的復審以及對專利申請人的司法救濟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復審,是指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對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依法進行的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設立專利復審委員,受理專利申請人的復審請求。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其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按照有關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書面提出復審請求,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先要進行形式審查,主要是對請求人的資格、請求期限、請求書的格式等進行審查。完成形式審查后,還要將復審請求轉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而后再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復審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復審理由不成立,維持原駁回決定;(2)復審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3)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設立專利復審制度有利于糾正專利審查中可能出現的錯誤,更好地保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為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司法救濟途徑。按照本條規定,各類專利申請,既包括發明專利申請,也包括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如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