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6條 二維碼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的規定。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主要是指發明人在完成發明的過程中,為了解決技術上的問題所參考過的現有技術資料,如專利文獻、科技書籍和期刊等。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這主要是因為,在當今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多,涉及領域廣泛,而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人員不可能對每一領域的技術狀況都十分了解。而申請人作為發明的主體,對其發明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的了解和對相關資料的掌握上,相對而言有一定的優勢。由其提供相關的資料,可以有利于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負擔,縮短專利審批的時間,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和質量,最終更有利于對發明人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上述資料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發明專利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上述資料的,應當于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時候向專利行政部門申明,并在得到該資料后補交。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