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35條 二維碼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啟動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序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采取由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審查請求的方式予以啟動,專利行政部門一般不主動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也無權要求對他人的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專利申請人提出進行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間,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三年以內,在此期間,申請人可以隨時向專利行政部門請求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自申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未提出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該申請即被視為自動撤回。法律的這一規定,一是對專利申請人有利。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是要繳納審查費的。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認為其發明還不成熟,或者認為其發明已喪失新穎性,或者認為其發明缺乏經濟價值時,可以不再請求實質性審查,也不用再繳納實質審查的費用。二是可以大大減輕專利行政部門的審查工作負擔。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相當復雜,如果專利行政部門對每一件發明專利申請都要主動進行實質審查,必然造成專利審查工作量過大,不利于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也可主動對一項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如認為某項申請專利的發明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不必經專利申請人提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可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