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2條 二維碼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實施許可的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以何種方式獲得實施許可,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利人給予(約定許可),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依法給予(法定許可),這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依照本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考慮到專利權作為一種帶有壟斷性的私權,為協調其與公共利益可能發生的沖突,本法還規定了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指定(推廣實施)許可。 二、依照本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推廣實施)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即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這次修改時刪除了“書面”二字,即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非要式合同,使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更加靈活。這主要是考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實踐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不都需要采取書面形式。 三、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是被許可實施專利的人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專利權人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法定許可)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只是在不同的許可方式下,該使用費的金額確定方式不同。在約定許可的情形下,由雙方約定金額;在強制許可的情形下,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約定不成則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裁決;在指定許可的情況下,由國家規定。當然,專利權人也有權放棄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由于支付使用費是被許可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專利權人放棄權利應當是明示的才能有效。 四、無論被許可人以何種方式獲得專利實施許可,其都沒有超越合同的權利,都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這一規定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使合同約定以外的專利權的其他權利依然保留在專利權人手中。被許可人只能依據實施許可合同取得專利的實施權,不得行使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任何權利。同時,該規定實際上也體現了被許可人“親自實施”的義務。專利實施許可一般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部分許可和交叉許可等不同類別,每一類別的許可,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都不盡相同。選擇何種許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之外,則完全由許可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被許可人超越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不僅構成違約,而且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