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0條 二維碼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 1.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任職的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擁有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權轉讓他人。轉讓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申請權人,繼受取得原專利申請權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2.專利權是依法取得的財產權利。專利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處分其專利權,既可以收取轉讓費有償轉讓其專利權,也可以以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其專利權。專利權轉讓后,專利權的主體變更,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對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同時應履行專利權人的義務,如繳納專利年費等。 二、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這里講的“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講的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因本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于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這一規定修改了原專利法關于“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對技術進出口的管理方式有所變化。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對技術的出口分為三類進行管理,第一類是禁止出口的技術;第二類是限制出口的技術,這類技術須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才能出口;第三類是自由出口的技術,這類技術只需到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登記即可,不需審批。因此,為了與我國技術出口管理制度相銜接,這次修改專利法將專利向國外主體轉讓需審批的規定,修改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目前實踐中絕大多數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不涉及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術。這一修改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對外轉讓更加便捷。 2.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合同。該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除本法或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3.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后,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辦理登記,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轉讓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轉讓專利權的合同,自成立時即生效,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經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合同成立后,因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使轉讓不生效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補辦登記手續。 4.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防專利條例》的規定,國防專利申請權和國防專利權只能向國內的中國單位或者中國公民轉讓,禁止向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并向國防專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審批。 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已經登記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應當予以公告,使公眾可以知曉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主體的變更情況。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