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9條 二維碼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釋義】本條是關于“一發明創造一專利”原則的規定。 一、公平原則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因而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基于這一原則,為了維護專利秩序,防止公眾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許多國家的專利法都做出了不得重復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即對于一項發明創造,只能向一個特定主體授予一項、一次授予專利權,人們通常稱為“一發明創造一專利”原則,或“專利不重復”原則。我國在長期的專利實踐中一直堅持這一原則,但本次修正前的專利法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次修改專利法將其納入,作為我國專利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本條第一款對“一發明創造一專利”原則同時做了例外規定,即: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法對發明和實用新型這兩種專利權客體都有“三性”要求,并且兩者都可以適用于針對產品的創新,只是法律對兩者創造性程度的要求不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法律對創造性的要求是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對于發明專利,法律則要求其創造性與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因而,就一項針對產品的技術創新而言,當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依法擁有分別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選擇權,但申請人需自行承擔因創造性程度達不到法律所規定的發明專利標準而無法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風險。本條第一款允許同一申請人可以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是對當事人這種選擇權的尊重與確認。專利審查實踐中,由于對發明專利申請須進行實質審查,因而耗時較長、授權相對較晚;而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于不進行實質審查,因而耗時較短、授權相對較早。但是,如果對同一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授予實用新型和發明兩項專利權,則不當地擴大了申請人的權利、有違公平原則和“一發明創造一專利”原則。因此,鑒于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定保護期短于發明專利法定保護期,該款規定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這既有利于尊重和維護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權與選擇權,也有利于維護公平的社會秩序、防止專利申請人通過專利權的重疊及其法定保護期的重疊不當地擴張自己的利益。 三、如果對同一項發明創造向兩個以上的不同主體授予專利權,顯然與專利權的獨占或專有的性質相悖。那么,當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并都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國際上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辦法稱為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不論提出申請的先后,專利權授予最先發明的申請人。這種處理辦法,有利于保護先發明人的利益,但是,也有其明顯的不足。一是不利于充分發揮專利制度鼓勵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因為按照先發明原則,不論先發明人是否提出專利申請,都不影響其在后提出申請時可優先取得專利的權利。因此,先發明人完全可以先不提出專利申請,對其發明保密,一旦他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先發明人仍可因其發明在先而申請并取得專利。二是對已取得的專利權而言,也會因發明在先原則而影響其穩定性。同時,也給專利審查造成很多麻煩。因為查清誰的發明在先往往比較困難,會增加審查的費用,降低審查效率。目前實行先發明原則的只有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另一種辦法是先申請原則。即當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不論誰發明在先,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克服先發明原則的弊端,有利于鼓勵發明人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同時,由于只需要看誰的申請在先,而不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確定誰是先發明人,可以大大提高對專利申請審查的效率。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按照本條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在處理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也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 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如何確定申請時間的先后,各國的規定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國家按時點計算。在同一日提出的專利申請,按照提出申請的時點的先后確定申請的先后。有些國家則按日計算,同日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分先后,作為同時提出的申請。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我國實行按日計算的辦法。而根據“專利不重復”的原則,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向一個主體授予一項專利權,那么,在按日計算先后的情況下,如出現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按照有關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機關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各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也可以協商確定各方作為共同申請人。如果各方協商不成的,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布的《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則只能駁回各方的專利申請。對于如何判斷兩個以上主體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分別對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判斷標準作了具體規定,應按此規定執行。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