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繼今年5月發布國企領導人的職務消費行為監督規定后,11月21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頒布12項禁令(11月22日《新京報》)。
包括金融央企在內的國企高管,他們的職務消費向來是輿論關注的焦點和治理的重點。比如,2006年國資委就下發過《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然而,國資委也有資料顯示:在其管轄的央企中,多數企業高管職務消費沒有公開透明,存在項目雜亂、支出隨意、管理失控等問題。顯然,金融央企高管職務消費同樣如此。
有關部門這次出臺12條禁令,說明央企高管職務消費問題今天依然很嚴重。這不僅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且還隱藏著腐敗,甚至拉大了收入差距。這次出臺的12條禁令相比過去的規定更細化,也更有針對性。
不過在筆者看來,能否堵住金融央企高管職務消費黑洞,還有待于觀察,目前還不能太樂觀。
盡管12條禁令規定比較詳細,但有人指出,國企高管職務消費時,有時是集團或者群體消費,不好界定為職務消費;一些單位也會把領導職務消費轉嫁為單位消費。換言之,上面有政策,下面就有對策。上面有12條禁令,下面可能就有24條對策。就像某些“三公”經費一樣,可以用其他發票進行報銷,財務報表中,“三公”經費隱藏在其他項目下。
一般來說,公眾監督無處不在是預防職務消費的最有效辦法。不過在這次出臺的規定中,并沒有給公眾監督的機會。僅僅規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顯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只接受職工監督,讓監督效果打了折扣。如你所知,職工監督有一定局限性,有時不便監督,有時不敢監督。
另外,央企高管職務消費多年來難以根治的原因:一是領導權力過大,難以監督;二是央企利潤豐厚而且不透明,甚至還有小金庫。
坦率地說,12條禁令難以制約央企高管的權力,也沒有讓央企收支透明,更沒有涉及小金庫。按理說,董事會、監事會能監督高管的權力,但是,董事會與監事會對央企一把手的監督往往是形同虛設。那么,新辦法規定監事會來監督高管職務消費,同樣也不樂觀。
更重要的是,金融央企高管很多職務消費是一種腐敗行為,應該以法律、問責來懲處、來威懾。顯然,禁令的威懾力極其有限。比如,如果央企高管用公款購房,無疑是一種腐敗犯罪,必須繩之以法。但新辦法規定: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相比法律的威懾力,這樣的禁止性規定很難“嚇”住人。
當然,有12條禁令總比沒有要好,有監管總比沒有監管要好。但是我們絕不能停留在這12條禁令上,還應該從深層次、全方位來解決央企高管職務消費,比如,把監督的權利讓給公眾,改革央企董事會和監事會,讓央企利潤流向更透明,強化審計監督,讓法律成為高管職務消費的“緊箍咒”……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