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律教育網
一、我國破產法律規范
截至目前,我國在企業破產方面比較系統的法律規范有三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日失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適用范圍比較
1986年12月2日,中國推出了第一部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但這部法律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且冠以“試行”二字。這一“試行”,一直試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74條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據此,1991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實為在新的經濟條件下,破產法律不完善時的權宜之舉。
雖然上述兩部法律也涵蓋了所有企業法人的破產,但是,由于不同性質的企業法人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使得整個破產程序規則混亂,相互之間難以協調。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新破產法則統一了關于企業法人破產的適用依據。
根據新《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規定,該法的適用范圍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根據新《破產法》,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破產由行政破產走向市場化破產,不再適用特殊的程序。政府基本退出破產事務,意味著所有企業將受到同一“劣汰”原則的約束,國有企業的特殊地位不復存在。
新《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還對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破產作出了兜底性的規定。
縱觀新《破產法》,該法對市場上的投資、交易的調整,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更有效發揮作用;市場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預期也將會隨之發生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