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京華時報
監獄法代執行刑罰調整為3個月以下
修改背景
新刑訴法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對比
現行監獄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
剩余刑期為“一年以下”,與新刑訴法不一致。
《監獄法》修改:
將看守所代為執行的刑罰范圍調整為3個月以下,以保持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相一致、相銜接。
新刑訴法納入了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
現行《監獄法》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監獄法》修改草案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社區矯正機構。
律師法法律修改保障律師辯護權利
修改背景
新刑訴法中關于辯護律師權利規定:辯護律師持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人員的,看守所應不超過48小時安排會見。律師會見時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委托人核實有關證據,會見時不被監聽。
對比
現行《律師法》規定:
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委托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會見時不被監聽。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24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協。《律師法》修改草案規定:
律師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所屬律協;被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家屬。
郵政法擬增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擬對國務院設立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進行授權,賦予這些機構相應的行政監管權。
現行郵政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4月修訂通過,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郵政業的監管職責作了規定。
草案增加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草案明確,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據悉,目前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工作正在進行,整體工作將于今年年底完成。
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統一備案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昨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修改了修訂草案中的有關條款,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統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和備案。
具體條款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公私募證券投資機構均適用基金法二審稿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對此,好買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曾令華分析認為,二審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風險防范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防范金融風險,筑牢風險防范堤壩,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財產所遵循的規則及風險防范作出規定。
二審稿明確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等。
對此,曾令華分析認為,私募基金經過幾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機構投資者,而私募基金沒有正名,對私募的發展是不利的,也使得私募市場出現了魚龍混雜的混亂局面。
從行業發展角度考慮,私募納入監管,相當于為私募正名,走向前臺,這樣,有利于整個理財行業規范發展。一方面有利于改變原先監管缺位的窘境,使行業能更規范地運作,從而樹立行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私募納入監管,也將有利于消除行業發展的障礙。
本版文除署名外本報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