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破產受理的法定條件,但可以補救的,應當給申請人補救的機會,不能補救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對不具備形式要件,但可以補救的破產申請,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補救。例如,人民院經審查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補充材料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申請人按期更正、補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據對實質要件審查的結果依法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2對不具備形式要件,且不可補救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勸告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并應告知申請人正確的處理方法,例如:管轄不符時,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如果申請人不愿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
3對于不具備實質要件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勸告當事人撤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正的處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申請執行等;申請人不愿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規的受理條件和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也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4人民法院關于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是對破產案件做出的所有裁定中唯一可以訴的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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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
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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