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 二維碼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00]20號 發布日期:2000-07-13 執行日期:2000-07-25 序 號 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華僑買賣國內房屋問題的批復 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正貴與林作信、江妙法房屋買賣關系如何確認的批復 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號 同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租賃契約在履行期間發生爭執新訂立協議在辦理公證時一方反悔并拒絕簽字、領受公證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87年1月19日(1986)民他字第122號 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錫麟捐贈給國家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已被合同法相關內容所替代。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產房屋的買賣及買賣協議簽訂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問題的復函 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司法解釋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1984)法辦字第128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法(經)發[1987]20號 同上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法(經)發[1987]27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無法定和約定期限的工礦產品內在質量提出異議應如何確定期限問題的復函 1993年9月13日法經[1993]195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批復與之抵觸,不再適用。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5年4月2日法發[1995]6號 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