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參考案例:徐某盜竊、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二維碼
徐某盜竊、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連續多次收購同一上游犯罪所得的處理 入庫編號2024-18-1-221-001 關鍵詞 刑事 盜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情節嚴重 連續多次 同一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量刑均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某產業園建筑工地從事水電工作,見該工地內腳手架扣件無人看管,先后24次盜竊該工地內腳手架扣件,并分29次將竊得的腳手架扣件運至被告人王某在明光市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內出售牟利。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腳手架扣件來路不明,仍多次予以低價收購,每次幾百至千元不等,并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支付收購款人民幣19741元(幣種下同)。徐某盜竊腳手架扣件價值3240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18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32400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作為從事廢品收購的人員,其明知涉案腳手架扣件來路不明,仍29次低價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上述定性,并無爭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王某的收購行為是否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升檔量刑標準為“情節嚴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2021年修正,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形式上看,王某的收購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但加以實質判斷,則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主要考慮有二: 其一,《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處罰。”上述規定雖然系直接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情形,但其所蘊含的精神亦可以、而且應當在升檔量刑時予以參考。據此,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節嚴重”的判定,亦應當堅持綜合考量的原則。 其二,《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據此,《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十次”“三次”,均應當理解為以每次上游行為均構成犯罪為前提。換言之,如果不顧及單次上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單純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次數為基準進行評價,則可能導致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整體社會危害不大的行為升檔量刑,出現罪責刑嚴重不相適應的情況。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雖然多次盜竊涉案扣件,但屬于概括盜竊故意下的單次犯罪,盜竊價值為32400元,依法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幅度內判處刑罰。而被告人王某僅收購徐某的犯罪所得,如單純依據王某收購犯罪所得的次數,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進而在“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必然會導致上下游犯罪量刑失衡。據此,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裁判要旨 1.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檔量刑,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結合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妥當定罪量刑。 2.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不應簡單以次數進行評判。對于連續多次收購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購次數超過十次,且每次收購價值較小,累計價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31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2021年修正)第3條 一審: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19日) 來源:人民法院報·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