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案例解讀】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是否承擔清償責任? 二維碼
【正凱律師案例解讀】 建設工程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施工,項目完工后,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該由誰承擔清償責任?本期律師說法,通過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承辦的一起案件,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xx日,XX置業有限公司與XX總承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XX”工程發包給XX總承包公司總承包施工,XX置業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發包方,XX總承包公司為總承包方。 20xx年xx月xx日,XX總承包公司與海南XX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水電、消防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XX工程X#、XX#住宅樓及人防地下室工程”水電、消防安裝勞務,分包給XX勞務公司。根據該分包合同第9.2.11條約定,XX勞務公司有按規定及時足額存入稅金并發放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張某系XX勞務公司工地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以XX勞務公司名義擔任XX工程X#-XX#住宅及人防地下室施工現場管理和簽訂合同相關事宜。 原告李某系進城務工農民工,經與張某協商,20xx年 x 月 至 xx 月期間,原告李某在案涉工程水電及消防項目做工,工資由XX勞務公司發放。經結算,仍欠付原告李某勞務費XXXXX元。故,原告李某將張某、總承包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拖欠的勞務費。 XX總承包公司辯稱,XX勞務公司系與原告李某均形成勞務關系的主體,即接受勞務方是XX勞務公司。本案應由XX勞務公司承擔向原告李某支付勞務報酬的責任。XX總承包公司與XX勞務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XX總承包公司不存在將案涉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的情形。XX勞務公司系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以及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原告李某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主張總承包公司對拖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不能成立,不應得到支持。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接受XX總承包公司委托,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XX總承包公司出庭參加訴訟,在法院及律師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由張某向原告分期付款支付農民工工資,原告撤回對XX總承包公司的起訴。 【李武平律師說法】 首先,關于與原告均形成勞務關系的主體問題。XX勞務公司系與原告形成勞務關系的主體,即接受勞務方是XX勞務公司。本案應由勞務公司承擔向原告支付勞務報酬的責任。 其次,關于總承包公司的清償責任問題。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人民法院應當依照適用。本案中,作為勞務分包方的勞務公司及張某欠付原告農民工工人工資,對此,XX總承包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負有先行清償的義務,故建筑公司應對勞務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另,如總承包公司最終實際先行承擔了上述付款責任,其有權向勞務公司追償。 本案中,原告直接起訴張某支付農民工工資,并未起訴勞務公司,且張某自愿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故,應由張某向原告李某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風險提示】 民生無小事。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國務院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了工程經分包轉包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清償完畢后,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條例的出臺,有效整治了總包單位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加強對分包單位和轉包單位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單位和轉包單位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避免因監督不力,承擔因分包單位和轉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行清償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另外,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特別提醒廣大農民工,無論是直接在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還是跟隨包工頭施工,應當及時要求對方簽訂書面勞動或勞務合同,寫明工資及工期等信息,并注意留存相關合同、工資結算憑證、考勤記錄等證據,一旦發生拖欠工資等情形的,及時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