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建立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加強省際客運班車安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通運輸部關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工作的意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交運辦〔2021〕85號)等法規和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 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及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屬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承擔相關費用;有對開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的,由起訖地所在設區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協商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 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評估。評估工作人員應具有道路運輸工程中、高級職稱,其中至少有一名為道路運輸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 第五條 對于擬申請經營或延續經營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的,應提前30日向車籍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并對照附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對于已經進入市場、經營期限尚未屆滿的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開展隱患排查,發現其線路、車輛等考評指標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客運線路經營安全風險等級增加的,或者線路經營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及時重新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第六條 評估工作遵循從嚴從緊、量化標準、綜合評估的原則,安全風險評估指標分為線路、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運營狀況5個大項,按百分制進行風險評估,其中線路10分、車輛20分、從業人員30分、管理制度20分、運營現狀20分。(詳見附件《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評分表》)。 第七條 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劃分為一般風險、中風險、高風險三個等級。評估累計扣分分值40分及以上的,或者線路、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運營現狀等風險分類中,有一項扣分分值占該類總分40%及以上的,評為高風險;評估累計扣分分值介于20分至40分之間的,或者線路、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運營現狀等風險分類中,有一類扣分分值介于20%至40%之間的,評為中風險;評估累計扣分分值20分及以下的,或者線路、車輛、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運營現狀等全部風險分類扣分分值占該類總分20%及以下的,評為低風險。 第八條 對于擬申請經營或延續經營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的,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許可的參考依據。 對于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在運營客運線路,評估結果為一般風險繼續運營;評估結果為中風險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企業自行整改,要求企業進一步化解風險因素、降低風險系數,并加強跟蹤監管;評估結果為高風險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線路經營者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評估為一般或中風險等級的按上述情形管理,再次評估仍為高風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予以吊銷經營許可。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南省800公里以上省際道路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評分表(略,詳情請登錄http://jt.hain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