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通知 二維碼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研字[2002]11號 發布日期:2002-05-13 執行日期:2002-0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2年4月28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以下統稱《解釋》)。為保證《解釋》的正確貫徹執行,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有關刑法的兩個法律解釋,是立法的重要補充形式,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對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對于當前開展“嚴打”整治斗爭,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將會發揮積極的作用。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解釋》重要性的認識,組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解釋》,全面、深刻領會立法解釋的精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 二、要正確適用法律,積極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要充分運用刑法和立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工作,嚴格按照《解釋》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打擊力度,積極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根據《解釋》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有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即是否要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不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對于同時具備《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案件,應依法予以嚴懲,以體現“打早打小”的立法精神。同時,對于確有“保護傘”的案件,也要堅決一查到底,絕不姑息。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解釋》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三種情形之一的,無論使用公款的是個人還是單位以及單位的性質如何,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 三、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要嚴格依法進行,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切實保證辦案質量。要特別注意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犯罪集團、流氓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犯罪與單位之間違反財經紀律拆借資金行為的界限,做到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要堅持打防并舉,綜合治理。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挪用公款犯罪嚴重侵犯公共財產,危害國家正常的財經管理制度,是腐敗的重要表現。對上述犯罪,要堅持貫徹打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方式,廣泛宣傳《解釋》,進一步加大舉報和預防工作的力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配合。 五、要加強領導,進一步加大工作指導的力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是一項政策法律性很強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指導的力度,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各地在貫徹執行《解釋》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