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南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石油天然氣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解決石油天然氣企業因跨區域開采石油、天然氣的經營活動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海南省范圍內跨市縣(不含三沙)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 第三條 海南省油氣田企業遵循油氣井所在地納稅原則。由油氣田企業按月匯總計算本年度累計應納增值稅稅額(包括查補稅額,下同),按照(井口)石油、天然氣本年度累計實現產量的比例,計算各市縣本年度累計應分配增值稅,減去本年累計已分配的增值稅后,向油氣井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油氣田企業應將每月各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按油氣井所在地填寫《油氣田企業石油、天然氣產量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產量表》),并于次月10日內(節假日可順延)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石油、天然氣產量統一換算為油氣當量作為分配各井口所在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按照本辦法第三條,每月申報期內填寫《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分配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分配表》),并依據《分配表》在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中向油氣井所在地分配稅款。 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月底前將《產量表》《分配表》傳遞給油氣井所在地稅務機關。 第五條 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每年3月31日前,對油氣田企業向油氣井所在地繳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并清算稅款,填寫《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稅款年度清算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年度清算表》),年度清算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將《年度清算表》傳遞給油氣井所在地縣(市、區)稅務機關,同時抄報省局備案。 第六條 油氣田企業要準確提供油氣井所在地井口石油、天然氣產量及油氣當量換算方法,并將已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的《產量表》留存備查,油氣當量換算方法一經確認,當年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如需調整,則要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重新提交。 第七條 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堅守組織收入原則,與油氣井所在地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確保稅款分配公開、透明。 第八條 海南省稅務局定期或不定期對油氣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監督檢查,對數據造假、違規分配稅款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油氣田企業石油、天然氣產量表 2.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分配表 3.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稅款年度清算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http://mof.hain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