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2002]11號
發布日期:2002-07-19
執行日期:2002-07-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會討論通過,現予下發,請認真貫徹執行。1999年4月下發的《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海口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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