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案例】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案例】民間借貸糾紛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2) 瓊 0105 民初 XXX 號
原告:XXX 原告:XXX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熹,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 第三人:XXX 原告XXX、XXX與被告XXX、第三人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先后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除原告XXX、原告XXX本人未到庭外,其余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XXXXX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X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XXX立即償還XXX、XXXXX萬元以及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月息1.5%計算的利息(利息暫時計算至20XX年X 月XX日為XXX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XXX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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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為XXX與XXX、XXX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之間的借貸事實發生在20XX年至20XX年期間,本案涉及的債務轉讓事實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以上事實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故本案應適用以上事實發生時所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XXX、XXX系依據其二人與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簽署的《債務轉移合同》的約定,以XXX作為XXX債務受讓方,提起本案訴訟,主張XXX承擔相應還本付息的責任;XXX則抗辯其系作為XXX賓館法定代 表人簽署《債務轉移合同》,其并非債務受讓方,且XXX、XXX未舉證證明已實際向XXX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XXX、XXX與XXX之間是否存在XXX萬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二、《債務轉移合同》中債務受讓主體是否為XXX。 關于XXX、XXX與XXX之間是否存在XXX萬元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問題。根據在案證據顯示,XXX在本案庭審中自認其于20XX年間存在向XXX、XXX借款的事實,在其與XXX 于20XX年X月XX日的電話錄音中承認其欠XXX、XXX借款 XXX萬元;本案庭審中,XXX明確其在20XX年間收取過XXX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借款XX萬元,與XXX、XXX所主張的借款支付方式為現金給付相一致,XXX、XXX亦能提交借款發生期間的取款憑證;雙方發生借款事實后補充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總額為XXX萬元;XXX在(20XX)瓊XX民初XXX號、 (20XX)瓊XX民終XXX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均未對借款事實提出異議。綜合以上事實,本院認定,XXX與XXX、XXX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且XXX、XXX已以現金給付方式支付了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貸金額為XXX萬元。XXX、XXX關于XXX、XXX未實際支付借款、借貸合同并未生效的抗辯,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債務轉移合同》中債務受讓主體問題。如前所述,雖XXX在簽署《債務轉移合同》時擔任XXX賓館法定代表人,但其該簽署行為并不涉及XXX賓館所開展的業務,不屬于其履行XXX賓館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應由XXX賓館承擔。加之XXX曾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份《債務轉移合同》,表明其認可債務受讓人的合同地位, 現亦有生效判決確認《債務轉移合同》的效力,故本院認定三方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合法有效,XXX作為債務受讓方,應承擔相應債務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XXX作為債務受讓方,應承擔XXX與XXX、XXX之間形成的關于XXX 萬元借貸法律關系的相應責任,向XXX、XXX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的合同義務,XXX、XXX現主張XXX償還借款本金XXX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問題,本案中涉及四份債權憑證,分別為20XX年X月X日的兩份《借款合同》、20XX年XX月XX日的《債務轉移合同》和20XX年XX月XX日的《協議書》。雖XXX與XXX、XXX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但三方在簽署《債務轉移合同》時約定“XX 自愿償還XXX、XXX現金人民幣XXX萬元整(¥XXX0000.00),還款方式:由XXX和XXX、XXX另訂合同,XXX、XXX不再找XXX要求還欠款,此款二年內還清”, 從以上約定內容來看,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XXX受讓XXX 的XXX 萬元債務后,具體的還款方式由XXX和XXX、XXX 另行協商,XXX 萬元債務的償還期限為兩年。以上約定應視為XXX與XXX、XXX就債務轉讓后所達成的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即履行期限由20XX年XX月XX日展期至《債務轉移合同》簽訂后“二年內”,即20XX年XX月XX日前。《債務轉移合同)內容未涉及借款利息問題,結合此后XXX與XXX簽訂《協議書》時,雙方約定如XXX在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間向XXX支付XX萬元、XXX即向XXX交付XXX萬元欠條,亦未涉及借款利息,故本院認定雙方在債務轉讓時已免除相應利息,即雙方之間關于XXX萬元的借款為無息借款。現因XXX未能在20XX年1X月XX日前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XXX應自其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 標準,向XXX、XXX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XXX、XXX主張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按月利率1.5%計付相應利息,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 原告XXX、原告XXX償還借款本金XXX0000元; 二、被告X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原告XXX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XXX0000元 為基數,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 期一年期LPR 標準進行計算); 三、駁回原告XXX、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追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