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正式發布 二維碼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正式發布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府辦〔2023〕27號),上述監管辦法將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 海南自由貿易港 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防范利用船舶進行走私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船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航行、停泊、作業等動態活動的監管適用于本辦法。 前款所述船舶的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遵循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海關、海事、海警機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依據權限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建立聯動執法和信息通報制度。 公安機關依據職責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的治安管理和非設關地島內航行船舶的反走私工作。 海關依據職責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的常規監管,依法查緝船舶走私活動。 海警機構依據職責負責查處職責范圍內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海上違法犯罪行為。 綜合執法點依據職責負責非設關地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上下貨物、物品的實時監控和處理。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從碼頭、漁港和認定的船舶停泊區(點)進出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規劃、認定港口區域外的船舶停泊區(點);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基層反走私巡查制度,對轄區內停泊區(點)、海灣、岙口等開展日常巡查,做好轄區內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每艘船舶只允許使用一個船名,并應當按規定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船籍港,懸掛船名標志牌或燈箱。 船名標志牌、燈箱必須牢固安裝,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 第六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應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海事等主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信息,動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 (二)擬停泊、作業位置及作業內容; (三)擬進出港口、停泊區(點)的時間; (四)在船人員信息:船員姓名、職務、適任證號碼,無適任證書的錄入身份證號碼;其他人員(非船員)姓名、身份證號碼; (五)客貨載運信息:載客人數、貨物種類及數量等。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船舶動態信息報告(備案)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駛離始發地后,途中變更航行計劃的,應及時向原船舶動態信息報告的主管部門重新報告。 船舶開展海上并靠裝卸貨物作業前,應當向原船舶動態信息報告的主管部門報告作業計劃。 第八條 渡船應當按照核定的航行線路渡運,如需臨時改變的,應經渡口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應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旅游客船應當按照《船舶營業運輸證》標定的經營范圍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如需變更的,應由具有許可權限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九條 航行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口岸之間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岸許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航行于“二線口岸”之間及從“二線口岸”前往非設關地港口碼頭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二線口岸”對船舶上下人員、裝卸貨物的規定。 航行于非設關地港口碼頭之間及從非設關地港口碼頭前往“二線口岸”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運輸船舶,應滿足綜合執法點對船舶上下貨物、物品實時監控和處理的規定。 前述船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告船舶動態信息。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農業農村、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海事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將島內航行船舶動態(備案)信息納入共享范圍,依托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海關、海事、海警機構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信息化手段或海上巡查,加強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異常動態監控工作。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異常動態包括: (一)未按規定報告動態信息的; (二)不如實報告動態信息,存在謊報、瞞報、漏報行為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船舶并靠裝卸貨物作業的; (四)改變航行計劃未及時重新報告的; (五)未在規定地點停泊或裝卸貨物的; (六)擅自關閉船舶定位識別裝置的; (七)“零關稅”進口游艇違反規定離開海南省管轄水域航行的; (八)各主管部門認為動態異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發現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異常的,應當依據職責查清違法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發現船舶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領導機構應當依托海南社會管理信息化平臺,加強執法聯動,實現對船舶異常動態預警、核查、處置、反饋的閉環管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接收,并依據職責查清違法事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碼頭、停泊區(點)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門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的監督。各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對于超出管轄范圍的舉報,應及時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舶定位識別裝置。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保持上述裝置處于正常使用狀態,不得擅自關閉、拆卸。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防范利用船舶走私工作中的應用,促進監管智能化建設,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提供技術支撐,推進島內航行船舶動態監管信息共享信息化建設。 第十九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公開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航行船舶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海事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