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海南省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瓊府辦〔2021〕24號)、《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精神,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和經濟緊密結合,推進市(縣)產業技術創新,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是指市(縣)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針對本市縣主導產業發展的科技創新需求設立建設,以增強產業技術支撐能力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為目標,開展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共性關鍵技術研發與集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產業技術服務、人才引進培養等科技創新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新型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市(縣)級研究院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報認定省級研究院。 第三條 研究院一般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按章程進行管理,實行靈活的用人機制和經費使用自主權,按照發展目標進行績效管理和經費使用審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下稱省科技廳)是省級研究院認定和指導部門,主要負責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省級研究院的認定與考核,指導市縣研究院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各市(縣)政府是研究院建設和管理責任主體,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是研究院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圍繞本市(縣)主導產業謀劃建設研究院,監督檢查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及考核,協調解決研究院在建設、運行和發展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研究院發展,推薦申報省級研究院。 第六條 研究院是獨立法人單位,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符合產業技術創新的管理體制、工作體系、運行機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固定研發人員,科學儀器設施、檢驗檢測設備等運行保障條件,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科技創新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等產業科技創新活動。鼓勵引進國內外著名科研單位及研發團隊,加強研究院能力建設。 第三章 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七條 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區主導產業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需求,建設本行政區域研究院。研究院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事業單位性質或企業性質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八條 市(縣)級研究院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明確的服務產業和建設發展目標,符合產業技術創新的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二)重點服務高新技術產業和熱帶特色高效農業領域,為所在市縣主導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四)主要從事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等業務,收入總額(含基本建設)主要(50%以上)來自科技活動。 (五)年收入總額(含基本建設)達到100萬元以上,注冊為企業的應達到規模以上企業。 (六)具備開展產業科技創新發展需要的辦公和科研場所、科研儀器設備、中試場地和技術檢驗檢測能力等條件設施,具有較完整的管理體制、工作體系、運行機制。 第四章 認定和考核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市(縣)級研究院,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可推薦申報省級研究院。申請認定省級研究院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科研創新人才團隊,專業人員的年齡、職稱結構合理。科技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多元化投入機制。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成果。 (六)建立聯合開發、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擁有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產業技術創新組織機構,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市場化運行導向。 (七)聚焦產業帶動性強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發創新;能夠有效促進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推動產業的集聚和發展;能夠有效服務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升產業整體技術水平。 第十條 省科技廳常年受理省級研究院認定申請,申請認定省級研究院應按照誠信原則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省級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申請書》。 (二)申報單位編制、通過專家論證和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審核認可的《海南省省級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 (三)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申請書、建設運行實施方案及推薦意見函是省科技廳組織評審的主要依據。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申請材料真實性審核,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省級研究院認定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和形式審查。省科技廳負責材料受理,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二)專家評審。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做出同意認定省級研究院、不同意認定省級研究院建議。 (三)行政審定。省科技廳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提出同意認定省級研究院、不同意認定省級研究院意見,按程序審定后,經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下達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認定為省級研究院的,省科技廳授予“海南省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牌匾,并每年組織進行考核,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確定考核結果。 連續2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檔次的,省科技廳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和各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建立和實行研究院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加強對研究院建設發展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分析報告。 研究院應在規定時間據實填報統計材料和年度報告,逾期未填報相關材料,年度考核不得評為良好及以上檔次。 第十四條 研究院更名、合并、撤銷等,經所在市(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五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對被評為優秀檔次的省級研究院,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省財政后補助經費支持,支持經費從科技條件平臺專項中列支。鼓勵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經費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究院申報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和省級科技項目。省級、市(縣)級研究院申報省級科技項目參照事業單位,項目申報數量不受限制。 第十七條 根據創新能力和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求,可以通過定向擇優方式支持研究院申報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 第十八條 財政支持研究院建設發展的經費應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設立專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支持研究院各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級等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市(縣)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科研辦公設施建設、科研設備購置、人才聘用、經費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等方面支持本轄區研究院發展。鼓勵市(縣)財政對被列為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R&D)納統單位的研究院,根據研發投入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縣)研究院建設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解釋,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