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案 二維碼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股份認購協議》約定,鑒于被告某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不超過XXX萬股(含X XX萬股)股份,由原告認購XXX公司本次發行的股份XX萬股,認購金額XX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未按照約定增資擴股,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本案,提出解除股份認購協議,返還認購股份款的訴求,獲得法院支持。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涉案《股份認購協議》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 XXXX年X月XXX日,原告與被告XXX公司、XXX、XXX公司簽訂《股份認購協議》約定,鑒于被告XXX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不超過XXX萬股(含XXX萬股)股份,由原告認購XXX公司本次發行的股份XXXXX股,認購金額人民幣XXXXX萬元。合同第二條第XXXXX款約定“乙方(原告)以甲方(XXX)公司所拖欠的XXXXX萬元人民幣貨款作為(轉變為)本次認購標的股份的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條第2款約定,標的股份認購價格為人民幣XXXXX元/股份。第3款約定,乙方(原告)所認購標的股份,指定由丁方(XXX公司)全權代為持股。第4款約定,“甲方(XXX公司在收到乙方(原告)繳納的本次發行的認購款后,應在工作日內與所指定的代持股人即丁方(XXX公司)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和海南股權交易中心的股份登記手續)”等合同內容。 上述股份認購協議簽訂后,原告將XXXXX萬元貨款抵償上述股權認購款。但是,被告XXX公司從未向原告支付股權分紅。且經原告向市場監督部門查詢發現,簽訂認購協議后,被告XXX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定,將原告所認購的股份與指定的代持股人XXX公司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XX公司自簽訂股份認購協議以后,股權比例一直沒有變化。且沒有證據證明已經足額發行XXX萬股股份。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發送《退股告知書》,申請退出持有的XXXXX萬股股份未果。 李武平律師認為,被告XXX公司未按照約定將增加的股份登記至代持人XXX公司名下,未向原告支付分紅等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原告簽訂股份認購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原告依法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二、關于返還認購款本息及支付利息、律師費的問題。 如上所述,被告XXX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且原告曾向其發送退股告知書解除認購合同,涉案認購合同已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 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以及《認購協議》第九條約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義務,應向負責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并向守約方支付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認購款XXXXX萬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師費XXXXX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得到支持。 【審理結果】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瓊 9023 民初 XX號 原告: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熹,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 被告:海南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原告XXX與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XXX、海南XXX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下稱XXX 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 年X 月XX 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3 年X 月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公司、XXX 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向公司出資的方式成為股東,其法律關系應為新增資本認購,現原告訴請解除《股份認購協議》并要求被告XXX公司返還認購款本息,故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新增資本認購糾紛。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股份認購協議》是否應予解除;二、被告XXX公司是否應向原告返還認購款并支付利息;三、原告主張被告XXX公司承擔律師服務費是否有依據;四、被告XXX、XXX公司是否應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原告XXX與三被告簽訂的《股份認購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依協議之內容,系原告通過支付新增出資款以取得新增資本對應的股權,再由被告XXX公司代持。原告將其對被告XXX公司享有的XXXXX 元債權轉為涉案股權認購款,已履行了出資義務。三被告抗辯原告所持股權已由被告XXX公司從原持有的XXXXX股中的XXXXX 股轉為原告認購的股份,且繼續登記在XXX公司名下,不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協議已實際履行。本院認為,第一,三被告該主張是基于被告XXX公司與XXX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但未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書經原告確認,且《股份認購協議》載明原告系通過“出資”成為股東,在此基礎上,其股份由被告XXX公司代持,而并非由被告XXX公司轉讓給原告XXXXX 股權;第二,《股份認購協議》第二條第4 款明確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的本次發行的認購款后,應在工作日內與所指定的代持股人即丁方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和海南股權交易中心的股份登記手續。 而自原告出資至今已逾 4年,被告XXX公司并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股份登記手續。綜上,被告XXX公司未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并辦理工商登記,也未能提供原告已通過增資實際成為股東并行使股東權利的相關證明,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現原告訴請解除涉案《股份認購協議》,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故《股份認購協議》解除后,被告XXX公司應向原告返還認購款XXXXX 元,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原告與三被告簽訂《股份認購協議》確定將原告對被告XXX公司享有的XXXXX 元債權轉為涉案股權認購款,原告于協議簽訂之日即XXX年X 月XX 日完成支付認購款義務,故被告XXX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起算時間為自XXX年X月XXX日起,以應返還的認購款XXXXX 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問題。《股份認購協議》第九條明確約定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原告亦提交證據證明其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律師費XXX元。故原告訴請被告XXX公司承擔律師費XXXX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該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前述查明,被告XXX公司于XXX年X月XX日的公司章程記載,被告XXX認繳出資XXX萬元,出資時間XXX年X月XX日,被告XXX公司認繳出資XX萬元,出資時間XX年X月XX日。XXX年X月X 日,被告XXX實繳出資XXX 萬元。后續因增資擴股,被告XXX認繳XXX萬元,XXX公司認繳XX萬元,出資時間為XXX 年X月XXXXX 日前入齊。現出資期限未到期,且不存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故原告訴請被告XXX、XXX公司在各自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與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海南X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XX日簽訂的《股份認購協議》; 二、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返還認購款XXXXX 元及利息(以認購款XXXXX 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XXX年X月XXX日計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支付律師費XXX元; 四、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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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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