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南省獲批國家級研發設計平臺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維碼
關于印發《海南省獲批國家級研發設計平臺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海南省獲批國家級研發設計平臺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加快國家級研發設計平臺建設,提升我省自主創新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研發設計平臺是指海南省轄區內單位獲國家有關部委批準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研發設計平臺)。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資助管理工作,并進行績效評估、監督考核等。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資助管理工作,并進行績效評估、監督考核等。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等資助管理工作,并進行績效評估、監督考核等。 第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建〔2021〕961號)規定,負責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并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監督。 第八條 申報單位對資助資金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使用績效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九條 支持對象為承擔國家級研發設計平臺的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十條 支持方式按事業單位和企業分類別給予資助資金。 (一)圍繞“陸海空”未來產業,爭創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點實驗室,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全力支持; (二)對事業單位獲批牽頭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設期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 (三)對企業單位獲批牽頭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按獲批準的上一年度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經費投入總和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管理 第十一條 研發設計平臺資助實行常年受理、集中審批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資金申請表; (二)研發設計平臺認定批復文件; (三)申請單位為企業的,需提供申報單位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科研經費投入證明,包括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或稅務鑒證報告、采購合同、發票復印件等; (四)申報單位對提供資金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三條 申報與審核程序: (一)申請。 1.申請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科研經費補助的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申請材料。 2.申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科研經費補助的單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材料。 3.申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業設計中心、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單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 相關省直部門受理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的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請。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予資助。 (三)審定。 相關省直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和進行現場核查,按相關程序進行審定,提出擬資助計劃,并將擬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按相關程序申請核撥經費。 第十四條 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平臺服務的相關開支。資助經費不得用于企業的開辦費用、生產經營場地的購置或租賃開支、廣告和銷售費用、行政辦公等開支。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對口廳局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管,負責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申報單位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按年度開展績效自評,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對口廳局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自評報告。 第十六條 相關廳局、資金申報單位應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統計造假騙取資助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五年內不得申請資助資金,記入誠信失信數據庫。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涉企資助資金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在線公示。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