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海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海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所稱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梯度銜接組成。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指導各市縣開展相關工作。 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優質中小企業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四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海南省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劃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須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中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開展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結合我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發布并適時更新。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二次。 (一)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或“海易兌”系統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一)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開展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統一制作牌匾并向企業授牌。 第十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開展。 (一)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開展實地抽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審核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復核。 第十二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積極配合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條 發揮我省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構建橫向協同、縱向聯動的工作機制,注重政策疊加,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落地,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鼓勵各市縣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十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激發涌現出更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因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原有效期內海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海南省促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工作實施方案(修訂)》(瓊工信規〔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http://iitb.haina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