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維碼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加大行賄犯罪懲治力度 嚴懲民企內部人員腐敗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斷行受賄犯罪因果鏈,需要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沈春耀表示,此次修法是適應反腐敗斗爭新形勢的需要。 沈春耀強調,此次修法也是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需要。“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據介紹,草案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體現了嚴厲懲治。草案的一個重要內容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將黨中央確定要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進一步加強懲治,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為貫徹落實從嚴懲治行賄犯罪的精神,做好銜接,草案加大了對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的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檔刑罰;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中,增加一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 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此,草案調整、提高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將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檔刑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三個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荊龍 | 編輯:陶羽黛 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