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新聞發布會發布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示范建設典型案例 二維碼
最高檢新聞發布會發布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示范建設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 示范建設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尋釁滋事附條件不起訴案——拓展社會支持資源開展精準幫教和家庭教育指導 案例二:涂某盜竊附條件不起訴案——暢通家庭和社區再社會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盜竊附條件不起訴案——全流程引入社會力量干預和矯治 案例四:困境兒童龐某保護救助案——跨區域社會支持體系保護救助 案例五: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夏某某保護救助案——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強化社會支持協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護救助案——搭建社會支持平臺助推鄉村綜合治理 段某某尋釁滋事附條件不起訴案 ——拓展社會支持資源 開展精準幫教和家庭教育指導 【基本案情】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段某某,案發時16周歲。2021年2月,段某某獨自回家途中無故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同年8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為六個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履職情況】 (一)“檢察+團委+社工”開展社會調查與家庭教育評估。海淀區檢察院依托與團區委共同建立的社會資源鏈接機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貫通開展社會調查和家庭教育評估,為后續幫教及家庭教育指導提供基礎。多類型專業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認知、再犯風險等為主要調查內容,出具社會調查報告;駐校社工通過段某某平時在校表現、走訪老師同學,出具段某某社會關系、朋輩群體情況;家庭教育評估社工評估家庭教育指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導評估報告》。通過調查評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貫表現優異,后受父母離異影響又恰逢青春期,開始出現厭學、抽煙、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為習慣影響等問題,確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二)“檢察+社工+婦聯”開展幫教和家庭教育指導。檢察機關聯合專業幫教社工對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訪談,傾聽了解其想法,對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結合法治教育、矯治教育小組活動、心理疏導開展針對性和精細化幫教。經過幫教,段某某改變了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慣,學習狀態良好,在某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檢察機關還在婦聯的協調下,委托專家開展家庭教育測評、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導意見》,召開宣告會對段某某父母進行訓誡,并與社工、家庭教育指導專家共同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家庭教育指導,促使段某某父母調整自身行為,提升監護教育能力,家庭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三)“檢察機關+團委+N”拓展社會支持體系資源。海淀區檢察院以該案為切入口,與團區委、區婦聯、中國兒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完善幫教和家庭教育指導聯動工作機制,確定“檢察機關啟動程序全程主導、團委鏈接資源保障資金、社會資源提供專業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會調查、家庭教育評估、制定考察幫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宣告訓誡、長期幫教指導”的工作流程,繼中國兒童中心之后,持續引入高校、心理咨詢機構等更多社會資源,實現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可持續發展。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托專業社會支持體系,與團委、婦聯、社工多方聯動,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導專家等多方面專業社會資源,貫通社會調查、幫教、家庭教育指導等多個環節工作,糾正未成年人偏差行為,改善家庭監護和教育環境,多維度為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正常生活與學習提供幫助,實現教育挽救保護目標。 涂某盜竊附條件不起訴案 ——暢通家庭和社區 再社會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涂某,案發時16周歲。2021年6月至10月期間,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內盜竊外來務工人員手機等物品,共計人民幣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詔安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同年3月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履職情況】 (一)專業社工聯合春蕾安全員開展全面社會調查。福建省檢察機關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員”機制,聘請婦聯、團委、民政、社區等工作人員參與未檢社會支持工作。詔安縣檢察院發揮社工專業優勢和基層春蕾安全員熟悉親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員的優勢,幫助消除涂某對抗情緒,快速建立信任關系。社工通過多次家訪,觀察涂某的居住成長環境及家庭成員間互動模式,協同春蕾安全員輔助收集涂某個人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深入分析問題根源,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負責專業干預、春蕾安全員負責日常觀護專業協同的幫教計劃。 (二)督促監護令結合社區志愿活動賦能家庭支持。詔安縣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同時,發出督促監護令,督促涂某監護人改變以打罵代替教育的習慣,加強與涂某正向溝通。由春蕾安全員對督促監護令履行情況跟進監督考察,及時反饋動態;由社工根據反饋情況,分階段針對性地開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導。同時社工聯合春蕾安全員,安排涂某參與社區志愿服務活動6次,營造友好接納環境,強化了涂某與社會的正向鏈接。涂某在志愿服務期間表現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關懷、社區支持、社會接納情況下,表露出積極的自我改變意愿。 (三)引導正確認知幫助就業促成自我改變。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檢察機關進行3次互動交流,社工開展6次個案面談,春蕾安全員加強日常觀護,在共同強化涂某規則意識的同時,激發涂某主動承擔家庭責任、尋求就業的意愿。社工及時鼓勵涂某改變與成長,并幫助聯系與其能力、興趣相匹配的職業資源,涂某爭取到了由檢察機關提供幫助的就業機會。社工與春蕾安全員實時關注涂某工作狀態,引導其正向改變和內生成長。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時,經評估,涂某與家庭親子關系明顯改善,工作穩定積極,生活目標清晰,實現了回歸社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依托社會支持體系,引導社工專業力量與當地未成年人保護力量之間建立有效鏈接,實現專業保護與社會保護融合發力。社工依托社會支持體系拓展當地保護資源,實現獲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動更便捷、回歸社會渠道更豐富。當地未成年人保護力量依托專業化協同機制,實現干預幫教更專業、督促監護更有力,改變成長更有效,更好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是融合保護理念在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過程中的實踐應用,實現了未成年人保護力量疊加放大效應。 伊某某盜竊附條件不起訴案 ——全流程引入 社會力量干預和矯治 【基本案情】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伊某某,案發時16周歲。2021年4月至5月期間,伊某某伙同張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某大酒店盜竊價值6435元的電腦主機顯卡2張。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蘄春縣某鎮批零超市盜竊散裝飲料,價值1233元。2022年4月,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伊某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確定考驗期為六個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履職過程】 (一)聯合社會力量同步調查同步評價。蘄春縣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后,與司法社工組織一道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愛。檢察機關認為伊某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系高三學生,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值班律師、社區及學校代表召開不公開聽證會,各方面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 (二)依托未成年人觀護基地精準幫教。考驗期內,檢察機關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將伊某某送入紅安某未成年人觀護基地,為其量身制定個性化的幫教方案。觀護基地通過法治教育、勞動實踐、公益服務等增強伊某某法治意識,矯正其不良習慣,專門安排文化課老師為其補課,備戰高考。檢察官每兩周對幫教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不定期進行面對面交流,引入專業心理輔導,強化矯治轉化。 (三)通過再社會化幫助順利復學升學。檢察機關與教育、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單位共同努力,幫助伊某某回歸社會。縣教育局協調保留伊某某學籍、高考報名,縣團委動員青年司法社工與其結對,縣婦聯對其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縣關工委開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勵伊某某改過自新。伊某某順利參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錄取,目前在校表現良好。 【典型意義】 在罪錯未成年干預和矯治過程中全流程引入社會力量,建立同步評價機制、社會觀護機制、再社會化促進機制,整合社會力量、增進社會接納、強化再社會化效果,實現檢察機關“一家獨管”向“社會共管”轉變,單一“行為矯治”向促進“未來發展”轉變,程序保障向權利保護轉變,推動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的發展和升級。 困境兒童龐某保護救助案 ——跨區域社會支持 體系保護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龐某,案發時10周歲,單親家庭兒童。2021年9月3日,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一工地出租屋內遭到鄰居張某某猥褻。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檢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審查起訴,張某某以猥褻兒童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案件辦理期間,光明區檢察院與四川省達州市檢察院啟動異地協作保護救助被害人龐某工作。 【履職情況】 (一)檢察機關與共青團全方位協作主導全面保護。光明區檢察院和團區委依托區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平臺,按照“需求吹哨、職能報到、資源配套”模式,聯動多部門協同介入,檢察院聯動公安局啟動一站式保護,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區啟航公益服務中心司法社工開展保護,團委發揮群團職能優勢聯合民政、教育、衛健等多部門參與,召開多次協調會議,共同開展司法救助、臨時安置、精神治療、心理撫慰修復干預、家庭功能賦能干預等全方位立體化保護。 (二)專業司法社工等多元社會力量協同落實全面保護。針對龐某年齡較小的情況,司法社工作為專業力量介入,團委社工、社區社工、兒童社工等協同介入,組建社會保護團隊,對龐某開展系統性專業評估,評估其在性意識、防護能力、心理創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制定個性化精準保護計劃,系統開展了心理疏導、危機干預、創傷療愈、自我保護意識培養、監護督促、親子關系修復等全方位精準保護措施,多方社會支持力量協同幫助龐某消除被侵害的影響,恢復并改善成長環境,修復并改善龐某個人、家庭、學校及社會關系。 (三)跨區域社會支持體系異地聯動體系落實綜合保護。通過建立司法救助金異地監管、社會力量異地協同和監護監督異地跟蹤等機制,光明區檢察院聯合團委、民政、專業司法社工等協同龐某戶籍地區檢察院、團委、民政等多部門,結合個人及父親負擔撫養費實際情況,共同確定綜合保護方案,龐某被成功安置在當地福利院,并落實了低保救助和就學救助。當地檢察院對光明區檢察院6萬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龐某16歲的使用情況及后續監護落實情況定期監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員以異地協作的方式持續開展后續保護工作。 【典型意義】 社會支持體系的多元跨區域聯動,構建了部門職能協作體系、社會力量協同體系、區域聯動體系,實現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由傳統司法辦案取證和現場一站式保護,深化為精準評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個性化精準保護計劃并精準干預落實全方位綜合司法保護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響和被侵害的風險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會成長環境,修復孩子的成長進程,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全方位的綜合司法保護社會支持體系。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夏某某保護救助案 ——落實強制報告制度 強化社會支持協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夏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羈押后,夏某甲委托侄子夏某乙代為照護夏某某(14周歲)。其間,夏某乙長達數月未曾探視、照顧夏某某,導致夏某某處于事實無人照護的狀態。 【履職過程】 (一)依托社會平臺打通強制報告工作鏈。2016年5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與團區委會簽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體系工作協議,成立實體化運作的“嘉定區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服務中心”,并于2018年升級為“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司法社會服務中心”),一門受理、轉介、落實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2021年11月,區檢察院、團區委以開展全國未檢工作社會支持體系示范建設為契機,進一步將強制報告落實納入司法社會服務中心及青少年事務社工的職能。當月,區檢察院、團區委就青少年事務社工強制報告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夏某某監護缺失個案,邀請區民政局等部門進行會商,決定委托司法社會服務中心對夏某某監護狀況及潛在照護人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夏某乙已連續數月未履行照護責任,夏某某獨居家中,由鄰居暫時照料。夏某某母親下落不明,祖父母已去世,近親屬中唯有堂姐夏某丙與其關系親近,有穩定的工作和經濟來源,且生活在本區。經檢察機關當面征詢意見,夏某某、夏某丙均同意由夏某丙臨時照護夏某某。據此,檢察機關和民政部門建議夏某甲將委托照護人變更為夏某丙,并協助雙方簽署《委托照護協議書》,解決了夏某某無人照護的問題。 (二)協同多方社會力量構筑委托照護監督鏈。委托照護人變更后,檢察機關聯合團區委將情況通報區民政局、區教育局及夏某某所在的學校、居委會,以社會支持為依托,協同開展委托照護的督促落實工作。區司法社會服務中心指派社工開展一對一幫扶,向夏某丙傳授家庭教育知識和技巧,幫助其妥善照護、教育夏某某;區民政局指派民政干部、兒童主任定期家訪,對委托照護人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并協調夏某某戶籍所在地民政機關,為其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保障;區教育局指導學校安排班主任、心理老師對其學習、心理狀況進行重點關注。 (三)集約社會資源打造健康成長守護鏈。針對夏某某因家庭變故引發的生活困難和心理問題,區檢察院充分運用區司法社會服務中心資源整合功能,通過中心轉介,將夏某某納入上海市慈善基金會設立的“綻放·微笑”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項目,發放生活救助金,緩解其經濟困境;協調專業心理咨詢機構委派心理咨詢師開展為期6個月的心理疏導,幫助其擺脫心理陰影。在此案成功辦理基礎上,2022年10月,嘉定區檢察院、團區委聯合區民政局等單位會簽《嘉定區深化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協作辦法》,將社會支持體系成員單位從最初的2家逐步擴展至17家,為各類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綜合、專業的司法保護和社會服務。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共青團組織在開展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過程中,以實體化運作的司法社會服務中心為平臺,以強制報告制度落實為抓手,推動將更多未成年人保護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納入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落實監護狀況調查、監護監督、關愛幫扶等綜合保護措施,形成主動發現、協同處置、社會支持的全鏈條保護模式,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能級。 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護救助案 ——搭建社會支持平臺 助推鄉村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害人楚某,案發時12周歲。2020年9月,楚某離家出走后被王某收留,與其同居并發生性關系。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公安局立案后邀請廣饒縣人民檢察院介入。廣饒縣檢察院受邀介入,并同步開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20年12月,王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履職過程】 (一)受邀介入司法社工助力司法辦案。被害人楚某長期監護缺失,遭受多次性侵后出現自閉傾向。廣饒縣檢察院邀請司法社工共同開展被害人心理疏導,司法社工對被害人24小時疏導陪伴,有效舒緩被害人情緒,幫助被害人配合詢問,保障一站式有效取證。 (二)搭建平臺優化被害人綜合保護救助。案發后被害人學習、生活狀況不穩定,2021年9月出現重度抑郁情況。同年10月,檢察官研判被害人二次傷害風險,啟動綜合救助程序,借助團委12355青少年服務平臺,多部門聯動,一個月內幫助被害人解決改名、搬家、轉學等事項;組建檢察官+老師+社工的救助小組,動態評估被害人狀況,提供心理疏導、協助就醫等綜合救助服務。11月,廣饒縣檢察院為被害人申請發放3萬元司法救助金,用于被害人心理治療。經過2年跟蹤救助,被害人已恢復正常生活。 (三)推動鄉村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治理。廣饒縣鄉鎮企業多、外來務工人員多,鄉村未成年人數量大,存在監護缺失、法治教育落后等問題。廣饒縣檢察院積極爭取縣委政法委支持,2022年4月在全縣鄉鎮一級掛牌成立村居未檢工作站,鏈接團委12355平臺,引入社工、志愿者等群體,將未成年人保護力量下沉至鄉村。依托村居未檢工作站,聯合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家長學校、自護教育等活動,將未成年人保護延伸至田間地頭。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加強與共青團組織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務平臺,構建社會支持體系,部門聯動形成救助合力。設置村居未檢工作站,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嵌入本土社會治理,從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監督、被動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護從“治已病”向“治未病”轉換,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打通最后一公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