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案例】原告XX與被告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案例】原告XX與被告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XX年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XXX協議書》,被告委托原告貸款XXX萬元,期限二個月,月息XX萬元,款交給被告時即付第一個月利息,滿一個月后付第二個月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返還本金。被告用XXXXX土地使用權擔保,交由原告保管,被告還清貸款及利息后,土地使用權證退還被告等內容。20XX年X月XX日、XX 日,原告共計向被告支付借款XXX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因被告在貸款期滿后未能支付貸款及利息,20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XXX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應付原告的原貸款及利息(至20XX年X月XX日)為XXX萬元,因被告仍需使用,經原告同意,從即日起,上述應付款即為被告借款,由被告繼續使用二個月,月息為5%,簽訂該協議后半個月付第一個月 利息,滿一個月后付第二個月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返還本金等內容。然而被告未依照約定向原告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團隊代理本案,經法院審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勝訴。 【李武平律師說法】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真實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民間借貸糾紛,出借人要求償還借款,且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 【審理情況】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瓊XXX民初XXXX號
原告: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歐陽熹(實習),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 原告xxx訴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 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xx月x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及其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歐陽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南xxx置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xxx萬元及利息(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以借款本金xxx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為 xxxxxxxx元;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 日,以借款本金xx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利息為xxxx元;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以借款本金xx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2%計算利息為xxxx元;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實際全部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xxx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8%計算利息(暫時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利息為xxxxx元)。 以上標的額共計xxxxxxxxx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XXX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約定,月息XX萬元,款交給被告時即付第一個月利息,故交款時,原告實際交付給被告XXX萬元,應認定原告出借給被告的本金為XXX萬元。20XX年X月,雙方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合計借款本金為XXX萬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的規定,雙方該項約定無效,雙方的借款本金仍是XXX萬元。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除應償還借款本金XXX萬元,還應支付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未進行約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以合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計算逾期利息,理據適當,亦符合《合 同法》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但雙方約定月息XX萬元、月息5% 均過高,應適當調整,雙方的借貸行為發生在XXX年,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9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 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規定,分段計算利息,201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以年利率24%計算,20XX年X月XX日開始,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付清之日。原告請求超出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 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百 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 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xxxXX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xxx借款本金XXX萬元及利息(以XXX萬元為基數,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XX年X月XX日計至20XX年X月XX日;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XX年X月X 日計至202X年X月XX日;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2X年X月XX日計至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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