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案例】原告XX訴被告XX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案例】原告XX訴被告XX排除妨害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原告原為某農場職工,80年代向農場申請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二層樓房,后因其離開農場外出,將該房屋暫借被告居住,后因被告拒不返還房屋遂成訴。原告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代理本案,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對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返還房屋。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原告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合法權利的問題。 原告原均為第三人農場職工。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各國營農場為了解決職工住房的問題,鼓勵農場職工在國有農場的土地上自建房屋的歷史背景下,原告向原農場申報私建公助住房。經過農場審批同意,在涉案土地上自建職工住房。19XX年,由原告出資建設涉案二層樓房。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涉案房屋是由第三人農場同意,原告出資建造的合法建筑的事實。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的規定,原告據此對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合法權益。 二、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涉案房屋、排除妨礙的問題。 如上所述,鑒于原告陸續調往外地工作,被告暫借搬入涉案二層樓房內借住。XXX年以來,被告開始聲稱涉案二層樓房屬于被告房產,進行強行侵占,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涉案二層樓房。XXX年底,被告甚至砌圍墻將涉案二層樓房大門封堵,阻止原告進入和使用。 以上被告侵占涉案房屋侵權行為的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的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騰空返還涉案二層樓房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得到支持。 【審理結果】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瓊XXX民初XXX號 原告:XXX 原告:XXX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 被告:XXX 被告:XXX 被告:XXX 第三人:海南省XXX農場 原告XXX、XXX與被告XXX、XXX、XXX、XXX、第三人海南省XXX農場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X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XXX以及二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XX到庭 參加訴訟。被告XXX、XXX,第三人海南省XXX農場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X、X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將(XXX年- XXX年間)建筑位于XX縣XXX農場XX隊與中學路口交匯處(場中路邊下)方的XXX平方米二層樓房及其房內所有的財產返還給原告使用。2.判令四被告立即排除妨礙,解除上述二層樓房的大門鎖,拆除封堵該二層樓房(側)大門的圍墻,立即搬離長期非法侵占的該涉案房屋。3.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實際歸還該棟二層樓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計算方式:房屋占有使用費按XXX元/月計,暫時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共XXX個月,房屋占有使用費為XXX元)(具體金額以評估為準);4.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 本院認為,本案為物權保護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XXX、XXX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妨害的民事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依法建造房屋屬于取得權利的事實行為。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在XXX年建造房屋前,XXX已經向當時的農場土地管理單位即XXX農場申請了自建房屋,XXX農場予以同意并出具了《職工自建住房驗收單》。同時,本案的證人證言和XXX農場檔案也證實案涉房屋主要由XXX、XXX出資建造,故應認定XXX、XXX對案涉房屋享有民事權益。 在庭審中,XXX當庭表示在建造房屋時其出資XX元,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也與其當時的收入狀況嚴重不符,本院對于該事實不予確認。《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雖然由XXX、XXX建造,但未依法登記,雖其并未取得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但其仍然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權。從尊重歷史,解決糾紛的角度出發,XXX、XXX基于房屋的使用權主張排除妨害,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在本案中,無證 據證明被告XXX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和事實了侵占房屋的行為,故原告對其的起訴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XXX辯稱, 按照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瓊XX民終XXX號民事裁定書“雙方的案涉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續,且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筑物的認定和處理,屬于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筑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筑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內容,原告XXX、徐榮光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本院認為,本案與(20XX)瓊XX民終XXX號案件的訴訟內容明顯不同,首先,(20XX)瓊XX民終XX號案件案涉的標的物為XX年建在保亭縣XXX農場中學大門下坡右方處約XXX平方米的四層樓房和本案案涉的位于XX縣XXXXX隊與中學路口交匯處(場中路邊下)方的XX平方米的二層樓房。而前者已經充分證據證明存在違章建筑的行為,本案案涉的XX平方米的二層樓房并無證據顯示系違章建筑;其次,(20XX)瓊XX民終XX號案件中的訴訟請求中要求對兩棟房屋進行確定所有權,而本案中則未請求確定所有權權。因此,兩個案件的訴訟標的物和訴訟請求均有不同,前審案件并不必然影響后審案件,故對于被告XXX的該辯駁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由于被告XXX及其家人最初入住案涉房屋系經XXX、 XXX等人同意,多年來XXX等人確實居住在房屋內,房屋中的相關生活物品自然由XXX等人購置,XXX、XXX訴 請XXX返還房屋內的物品沒有具體指向,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XXX、XXX請求判令各被告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實際歸還該棟二層樓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的 問題。如上所述,被告XXX及其家人最初入住案涉房屋系經XXX、XXX等人同意,本案又屬于家庭內部糾紛,雙方并未約定居住的費用,且本案系物權保護糾紛,主要解決當事人物權的保護,原告XXX、XXX主張房屋占有使用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XXX、XXX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法律 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 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XXX、X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于海南省XX縣XXX隊與中學路口交匯處約XX平方米的二層樓房的大門鎖解除,并拆除封堵在樓房(側)大門的圍墻; 二、被告XXX、XXX、X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于海南省XX縣XXX農場XX隊與中學路口交匯處約XX平方米的二層樓房返還給原告XXX、XXX,同時搬離該房屋,停止侵害; 三、駁回原告XX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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