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師案例】總承包方對實際施工人工程款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 二維碼
【案情簡介】本案中,上訴人為某工程項目總承包方,上訴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公司施工建設,某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給被上訴人實際施工。被上訴人XXX作為實際施工人在完成工程施工后,以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為由,起訴主張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張上訴人作為總承包方承擔涉案工程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作為總承包方,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25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依法不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審理結果】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瓊96民終X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上訴人XX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上訴人XXX、海南XX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澄邁 縣人民法院(2021)瓊9023民初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訴請1、撤銷(2021)瓊9023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2.改判上訴人XXXX不承擔涉案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XX公司應否對XX公司應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25號)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 從涉案工程的發包、承包及轉分包情況來看,上訴人XX公司實質上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而非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發包人。庭審中,被上訴人XXX亦認可XX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由于上訴人XX公司并非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發包人,故一審判決以XX公司尚欠XX公司工程款為由,判決XX公司對XX公司應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XXX在本案中主張XX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其該項訴求不應予以支持。雖然上訴人XX公司亦對XX公司與XXX的結算數額提出異議,但由于一審判決后,XX公司并未提起上訴,并且XX 公司依法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責任,故本院不對XX的該項異議進行審查。綜上所述,上訴人XX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本院予以糾正后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 一、維持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2021)瓊9023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2021)瓊9023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三、駁回被上訴人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二條之加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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