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案例】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知識產權律師案例】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原告系某高校教授,是涉案小說《XXXX》的作者,對涉案小說依法享有著作權。涉案“XXXX” 平臺(包括“XXXX”網站、“XXXX” APP、微信小程序“XXXX”),未經原告同意授權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通過涉案“XXXX”平臺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該有聲讀物。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團隊,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知,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因此,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的行為如果未取得著作權人即原告的許可,則構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XX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XX系《XXX》等三部長篇小說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包括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通過其經營網站向公眾提供原告小說作品的電子文本、音頻文本,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XX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本案中,被告被告侵害了原告XX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辯稱其使用涉案作品合法合規,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故,原告主張其承擔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關于適用懲罰性賠償標準確定經濟損失金額問題。 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因故意侵權時間長情節嚴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較高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同時考慮原告XX為維權必然產生的合理費用,原告主張被告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XX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XX萬元,共計XXX萬元,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瓊 0107 民初XXX 號
原告: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春麗,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X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原告XXX與被告上海X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陳春麗;被告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在其運營的網站名稱:XXX,網址:www. XXX. Fm,手機應用軟件:xxxx、微信小程序:xxx中xxx長篇小說的音頻文本。2、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XXX經濟損失xxxx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xx萬元,共計xxx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 本院認為,涉案小說《XXXX》在對主題思想、故事情節等的表達上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于小說類型的文字作品,依據該作品的合法出版物上的作者署名以及該作品的出版合同即 《圖書出版合同》等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系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XXXX” 平臺(包括“XXXX”網站、“XXXX” APP、微信小程序“XXXX”)上的涉案有聲讀物《XXXX》與涉案作品的內容一致,屬于對涉案作品的聲音演播內容所制作的錄音制品。被告通過涉案“XXXX”平臺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該有聲讀物,該行為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知,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 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 可,并支付報酬。因此,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的行為如果未取得著作權人即原告的許可,則構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被告提供其與北京XXXX公司簽訂的《版權許可使用協議》 及相關補充協議作為其使用涉案有聲讀物的授權依據,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根據《數字作品合作合同》及合同終止聲明,原告將涉案作品的數字化版使用權、數字化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以獨家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公司,授權期限為雙方簽字之日(20XX年X月X日)起X年,原告也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告知北京XXXX公司合同到期后終止,不再續約。故原告授權北京XXXX公司期限截止至20XX年X月X日。因此,北京XXXX公司有權轉授權他人使用涉案有聲讀物,但使用期限受到上述授權期限的限制,即截止于20XX年X月X日。北京XXXX公司對被告進行轉授權,也應受到上述授權期限的約束,由于被告在20XX年XX月XX日還在使用涉案有聲讀物,而該日期已超過原告對北京XXXX公司的授權期限,無論北京XXXX公司與被告之間的授權期限是否到期,被告的使用行為也超過原告的許可的期限, 因此,被告構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關于已經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故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基于涉案有聲讀物已作下線處理,故原告主張停止侵權,刪除涉案有聲讀物的訴請已實現,本院不再處理。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的違法所得,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并結合國家有關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的規定,依法酌定賠償數額為XXXXX: 1.被告作為專業提供有聲讀物收聽等服務的平臺經營者,在獲得授權時應當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認真審查授權人所作授權的相關證明文件特別是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文件,故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有權對其進行轉授權的期限,有條件、有能力發現所獲授權已超出原告許可的期限。因此,被告疏于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鑒于被告行為在形式上畢竟有授權 依據,并非直接惡意使用,故過錯程度相對較輕。2.被告使用的是涉案作品的有聲讀物而非文字作品本身,該有聲讀物并非原告制作,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相對較輕;3.涉案作品字數達 XX萬,有聲讀物達XX集,時長XX個多小時,具有一定的長度,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4.原告就同一涉案作品類似糾紛針對不同主體提起多起訴訟,部分主體授權來源相同,案件的賠償數額應納入本案考量。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上海X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XXX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XXXXX元; 二、駁回原告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XXX元,由原告XXX負擔XX元,被告上海X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XXXX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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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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