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業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原告訴被告某置業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名原告與被告簽訂某小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一次性付款購買該小區房產,原告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后,被告依照約定交付房屋,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辦理不動產權證書至原告名下,原告起訴主張逾期辦證違約金。本案經李武平律師團隊代理提起訴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李武平律師說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規定,本案中,被告未依照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內,為原告辦妥不動產權證,已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結果】
海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 2021)瓊9005民初XXXX號 原告: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 ---------------- 原告XX與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XX支付逾期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違約金XXXXXX元(計算方式:自20 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共計逾期XXXX天;XXXX元×XXXX×XXX天=XXXX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XX市XXXX路XX號XXX#樓X棟X單元XXX房。實際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實際總房價款XXXX元,一次性付清購房款。該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約定,出賣人應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在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權屬證書后,出賣人應當在365日內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為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該合同第十五條第四款約定,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出賣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二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等等合同內容。合同簽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共計XXXX元。原告被告繳納契稅、產權證其他費用、燃氣費、大修基金等費用告于20 XX年X月XX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但是,被告未依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40日內,即20XX年X月X日前為原理涉案房屋權屬證書,直至2020年X月XX日才為原告辦妥產權證,逾期辦證達XXX天(自20XX年X月X日至202X月XX日),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XXXX元(XXXX元×2/10, 000×XXX天=XXXX元)。原告認為,涉案《XX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恩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履行。被告逾期為原告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盼。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X月XX日之前向原告XX支付補償費XXXX元,如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補償費,則應以未付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XX不再就涉案房屋逾期辦證違約金事宜向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主張任何賠償; 三、案件受理費XXXX元,由原告XX負擔XXX元,由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負擔XXX元,被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于交付補償費時一并支付給原告XX。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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