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債務轉讓撤銷權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案例】債務轉讓撤銷權糾紛案 【關鍵詞】債務轉讓撤銷權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簽訂債務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對第三人的債務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向第三人償還債務,第三人同意。協議簽訂后,原告反悔,起訴到法院主張撤銷債務轉讓協議書。第三人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指派李武平律師及團隊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師提出的撤銷權已消滅的觀點,經法院采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武平律師說法】 一、關于債務轉移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涉案三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嚴格遵照執行,被告對第三人的債務,已轉移給原告。 二、關于撤銷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以及《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規定,原告撤銷權已消滅。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XX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瓊0105民初XXXX號 原告:梁XX 被告:劉XX 第三人:張XX 第三人:張XX 兩第三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 所律師。 原告梁XX訴被告劉XX、第三人張XX、張XX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月4日、2 0 2 1年X月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劉XX,兩第三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首先,三方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并未約定原告簽訂此合同的前提條件為XX賓館由原告經營;其次,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書也僅是約定“XX賓館能存在’’,事實上各方所指認的XX賓館至今仍存續;再次,雖原被告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XX賓館由原告經營,但該約定并未得到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效。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述其已取得XX賓館的經營權;最后,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案外人XX發出通知時就已知曉XX賓館已經出租給他人的事實,其仍與被告、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其主張被告存在欺詐的理由明顯不成立,且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一年的 撤銷權行使期間。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劉XX允諾將XX賓館交由其經營,欺詐其與被告、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移合同》應予撤銷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撤銷權已消滅,其訴求依法應予駁回。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梁XX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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