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修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 二維碼
文旅部修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本報訊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對《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新修訂后的《辦法》適用范圍更加明確,將“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統一修改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規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領域”指代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明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為制定、執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責任主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在裁量標準上更細化。將“自由裁量標準”修改為“裁量基準”;明確“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參考既往行政處罰案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確定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罰款數額區間范圍;設定了具備多種情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權基準。 為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及未成年人保護優先原則,《辦法》對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調整,增加“危害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兩種從重處罰情形。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政責任及法律責任。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