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 二維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應當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2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號《關于企業離休人員的養老統籌金能否列入破產財產分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