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顧問律師案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二維碼
【海南李武平律師案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工傷認定 【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 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 日起6 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 認定申請,應當在1 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 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 的,應當回避。 【審理結果】 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 2020)瓊9701行初XX號 原告吳XX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男,該市司法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原告吳XX不服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XX人社局)于2020年XX月XX日作出的XX人社工傷不認字[2020]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XX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市政府)于2020年X月XX日作出的XX府復決字[2020]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8號復議決定書),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原告吳XX申請,本院依法準許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XX人社局、XX市政府和第三人XX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X月X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XX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王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被告XX市政府作出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是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主要焦點為XXX是否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亡。 關于被告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是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以及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歷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本案中,不管從XX公司的考勤表和及其在庭審陳述中為XXX安排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來看,還是從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來看,或者從XX人社局對XX公司其他工作人員所作的調查筆錄來看,均可以證明XXXX年XX月XX日,XXX系從其住所地趕往工作地即XX市XX路 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下午上班前,其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因此,本院認為,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規定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原告吳XX在起訴狀中認為XXX所受傷害符合“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工傷。在庭審中又認為XXX所受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工傷。本院認為,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XXX系駕駛快保車在行車過程中因左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原告所稱的在撿拾漂浮垃圾時發生的交 通事故。因此,XXX的情形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對原告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些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 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本案中,第三人XX公司于2 0 XX年XX月XX日向XX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XX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交警部門尚未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期間,XX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但XX人社局直至2 0 2 0年X月1 X日才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超過上述規定的 6 0日時限,屬于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序輕 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的規定和《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 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 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行政 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一) 處理期限輕微違法……”的規定,被告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 認定工傷決定書雖處理期限違法,但處理結果正確,對原告權利 不產生實際影響。在實體正確的情況下,如果僅以程序違法而撤 銷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最終還會作出同樣的處分,這將違反行政 效率原則。故本院確認被告XX人社局逾期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 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該行政行為。 關于被告XX市政府作出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懸否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問題。根據上述分析,被告XX人社局作出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雖然存在程序瑕疵,但處理結果正確,依法不應撤銷該行政行為。而被告XX市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XX人社局作出的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依法不應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 XX年X月 XX日作出XX人社工傷不認字X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全部訴訟請求。 ===========================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 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 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 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 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 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 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 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 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 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 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 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 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 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 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 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 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 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 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 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行政訴訟 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 (一)處理期限輕微違法; (二)通知、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 (三)其他程序輕微違法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