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不罰,行政處罰法修訂推動“柔性執法” 二維碼
首違不罰,行政處罰法修訂推動“柔性執法”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自1996年3月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以來,作為執法依據的基礎性法律——行政處罰法先后于2009年和2017年進行了兩次修改。 行政處罰既關乎制止懲戒違法,又關系到預防減少違法,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利益的增損,行政處罰法的每次修改都備受社會關注。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于7月15日起施行。 在法律草案分組審議過程中,與會人員表示,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總結過往的成效經驗,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適應了新時代法治發展的形勢需要,對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力撐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綜合執法集中處罰 執法權下放鄉鎮街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強調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月認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這一條款為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深入推進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從橫向上推進行政綜合執法領域范圍外,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從縱向推行行政執法力量下沉。 “過去處罰權只到縣這一級,現在可以下放到鄉鎮和街道這一級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認為,處罰權下放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改動比較大、制度設計有所突破的條款。 這一制度設計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動執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同時對權力下放的保障措施和監督制約等細節也進行了明確。 執法程序嚴格規范—— 處罰過程全記錄 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順暢銜接 1月22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表決通過的行政處罰法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局長趙振華表示,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堅持問題導向,總結改革經驗,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制度,為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也是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更高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對此,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第五十五條在原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基礎上,規定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同時明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對于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情形,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對于執法程序,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行了大量完善,充分體現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行政處罰法新增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并歸檔保存。 同時明確,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對于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重大執法決定,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也進行了完善,規定除明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又規定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為推動解決有案難移、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不暢等問題,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首違可不罰 無過錯不罰 從舊兼從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堅持為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定規矩、劃界限,為了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作了一系列針對性規定。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違法成本低等突出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了整合和完善,引入行為罰、資格罰等方面的行政處罰種類。同時新增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并要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為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此次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還增加了“首違不罰”“無過錯不處罰”“從舊兼從輕”等規定: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雖然不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也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據介紹,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趙振華強調,行政執法的價值絕非“為罰而罰”,而是要達到預防違法的實際效果。行政處罰具有制止和懲戒違法行為的性質,同時也有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功能。對嚴重違法進行嚴厲查處、嚴厲打擊,既是對違法者的懲戒,也是對潛在違法活動的警示。 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對輕微違法者進行說服教育、進行勸誡,同樣也能起到防止和減少嚴重違法行為,降低社會危害性的作用。這也是落實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首違不罰”的規定,具有非常強的現實意義。 對于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原規定的兩年期限外,新增規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銳認為,這一規定考慮到了新形勢、新需求。 加強制約與監督—— 罰款數額不與考評掛鉤 禁止暴力野蠻執法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加強了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 除原有的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等規定外,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要求,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的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為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并強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應當依法公開,且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禁止暴力執法、野蠻執法。一方面,新增條款明確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于不文明的執法行為,當事人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申訴或者檢舉;有關機關也要及時制止和糾正不文明的執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執法人員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陸茜坤丨編輯:楊書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