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不同程度沖擊多個行業合同履行 專家建議 二維碼
新冠肺炎疫情不同程度沖擊多個行業合同履行 專家建議疫情導致合同糾紛須依法及時處理來源:法制網 陳磊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對我國經濟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沖擊。疫情之下,合同作為經濟活動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訂立、履行也受到廣泛影響。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疫情發生以來,北京、湖北、福建等地紛紛出臺司法意見,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服務保障,其中就包括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疫情的持續對一些合同交易造成了什么影響?當事人出現合同糾紛之后該如何解決?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疫情影響合同履行 容易引發大量糾紛 疫情之下,在北京某繁華商圈開餐廳的王先生心急如焚。 春節之后,王先生每天都關注疫情信息,盼望疫情盡快過去,“餐廳已經暫停營業一個月了,但員工工資要照發,租金也沒有減免”。 兩周前,王先生聯系商圈管理方希望減免租金,對方說首先需要看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研究之后再予以答復。 “但對方到現在還沒回復。”王先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我就擔心雙方在這上面會有糾紛。” 像王先生這樣,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響的商戶不在少數。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文華發現,從目前的情況看,疫情對合同種類的影響非常廣泛。除了大家能夠看到的餐飲住宿、物流交通等方面的合同外,還有勞動合同、醫療合同等。 李文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種影響體現在合同訂立前、訂立中、履行、解除、中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糾紛解決等方方面面。 據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劉愛君觀察,疫情發生以來,但凡是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承攬加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廣告合同,演藝經紀及演出合同,以商業用房租賃為代表的租賃合同等,都會受到影響。 劉愛君對《法制日報》記者稱,這種影響最主要體現在合同履行上,進而引發合同雙方責任承擔的變化。例如,合同一方或雙方可能會以目前的疫情構成合同履約障礙為由提出延期履行或中止履行,從而引起合同條款的變更;也會出現合同一方或雙方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 “此外,涉及合同條款的變更時,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達成的平衡被打破,因此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較為普遍,進而引發糾紛。”劉愛君認為,“像金融類合同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各類信貸合同的履行上,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因現金流或生產經營受限或收入減少而導致的遲延履行問題。” 北京普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曉林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因為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交通封鎖、人員隔離、延長假期、延遲復工、征收征用、停業停產等行政措施,都可能對合同雙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成本、履行可能、履行預期等造成影響。 王曉林對《法制日報》記者稱,就目前來看,在合同領域,以交付特定物為標的、以提供勞務或工作成果為標的合同受到的影響更大一些。因為疫情影響的原因,這些合同相比原先訂立合同時的預期都會受到或大或小的影響,嚴重的可能造成合同遲延履行或客觀上不能履行,進而引發大量的合同糾紛。 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稱,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臧鐵偉說,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具體來說,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李文華認為,關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既有可能涉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也有可能涉及情勢變更的情況。 在劉愛君看來,相關法律規定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情勢變更條款的適用正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劉愛君解釋說,根據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疫情的暴發屬于一種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解除屬于法定解除條款,與約定解除有區別。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可直接行使解除權;而約定解除是雙方依據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劉愛君說,“此次疫情是否所有合同都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要分情況,因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適用,間接不能履行不適用。因此,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行業、不同合同標的、不同履約方式、不同地區的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王曉林認為,民商事合同簽訂各方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同時因為各地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給合同履行帶來障礙,合同當事人對疫情不能克服,因此對于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講,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王曉林還提醒說,需要注意的是,關于不可抗力在具體合同履行中的適用,應結合締約時間、疫情在不同地區及不同行業的影響程度、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及造成的損失之間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等,作出具體認定,而不能不加區別的將其適用所有合同的履行。 在王曉林看來,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既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合同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基于合同的約定主張相應的權利。 多地出臺司法意見 依法審理合同糾紛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一些地方紛紛出臺司法意見,提出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2月4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提出“依法審理好合同糾紛案件”。 具體內容包括:當事人主張根據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減免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 湖南、福建、重慶等地高級人民法院也發布相關司法意見,要求依法審理相關合同糾紛案件。 對此,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們認為,疫情在短期內無法結束,對于因此導致的合同糾紛,須依法及時處理,定分止爭。 劉愛君建議,在疫情防控非常時期,合同雙方當事人需要及時溝通協商,遇有履約困難的一方或雙方均應努力避免損失擴大,或有義務避免出現違約責任而給對方造成新的損失。 劉愛君解釋說,如果疫情影響與不能履行合同的因果關系不能直接對應,合同一方或雙方均不能免除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違約責任。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出現間接影響的,因不符合不可抗力條件,有可能出現違約情形,但如果遲延履行一方已經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其履約行為及履約態度都可以作為法院判定是否構成違約及違約責任大小的考量因素。 李文華的建議是,在疫情持續期間,如果雙方約定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則應該就其變更的內容進行盡可能明確的約定;雙方如果一時之間不能就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履行中止等問題達成新的合同,則應該通過公證等形式及時保留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證據,以備索賠或者解除合同、減輕或免除自己違約責任之需。 王曉林則從實務角度給出了建議:“及時查看相關合同條款,評估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并制定應對方案。充分考慮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關系,尤其要綜合考慮區位影響、行業特點和行業政策、合同履行的方式,評估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達到了無法履行合同的程度,還是增加了履行難度,通過變通的方式也能夠履行。原則上如果疫情導致合同確實無法履行,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僅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增大,不至于無法履行,可尋求情勢變更制度的救濟。” 王曉林還建議,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進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原則上當事人應當在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影響后的第一時間內發出通知。 “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無論是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還是不受疫情影響的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均應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后,及時采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同時,在疫情影響減輕或消除后,還應根據情況盡快恢復履行。”王曉林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