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專家解讀 | 助力外商投資法實施 護航改革開放新征程 二維碼
“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專家解讀 | 助力外商投資法實施 護航改革開放新征程來源:人民法院報 “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為未來在關于外商投資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中如何堅持和維護外商投資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提供了明確指引。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該《解釋》是人民法院以務實高效舉措助力外商投資法實施的重大成果,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全面構建改革開放新格局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的決心和擔當。 一、務實選定《解釋》的切入點,回應投資者的關切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改革開放踏上新征程。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改革開放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必須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實行積極主動的開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為我國創造良好國際環境、開拓廣闊發展空間。在新時代繼續積極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必須有健全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資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新的基礎性立法,是對我國40多年發展起來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創新。 外商投資法確立了市場準入、促進與鼓勵外資、堅持內外資一致管理的原則和制度,亟須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銜接和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牢記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使命擔當,克服了新法尚未有相關裁判積累的困難,充分汲取既往的審判經驗,組織調研和研討,聽取來自社會不同方面的意見建議,回應中外投資者的關切和困惑,并不一味追求司法解釋內容設計上的“大而全”,而是兼顧現實與長遠,以務實的態度和嚴謹的邏輯建構定位于投資合同糾紛,并且精準聚焦在投資者普遍關心的投資合同效力的認定上,為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有針對性地提供司法標準。對于外商投資法實施后可能遇到的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打磨規則,形成新的司法解釋,為外商投資法的落實提供持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充實細化“投資合同”的內容,明晰《解釋》的適用邊界 對外商投資法的貫徹落實也體現在《解釋》對“投資合同”的釋明上。外商投資法以列舉法梳理了“外商投資”的四種情形,《解釋》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將與之相關的“投資合同”概括為外國投資者,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議,并在此基礎上,主要列舉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項目合同,符合外商投資法所指向的“綠地投資”、外資并購和新建項目的情形,銜接外商投資法列舉的具體外商投資的形式。 不僅如此,考慮到40多年來外商投資在我國形成和發展的現狀,以及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已經認可的其他外商投資形式,雖然尚未經外商投資法明示列舉為外商投資的具體形式,但《解釋》還是關注到外國投資者通過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并與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投資權益而設定的合同,為了解決可能由此引發的合同糾紛,也將此等合同列入“投資合同”的范疇,由此實現《解釋》對外商投資法原則規定的充實和細化,明確了“投資合同”的內涵和外延,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審理外商投資合同糾紛的邊界。 三、投資合同效力的認定——為維護外資管理新秩序提供切實的司法保障 外商投資法確立了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意在為重構我國外商投資的管理制度、打造外資管理新秩序奠定法律基礎。為依法維護外商投資法確立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的有效,最大限度保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定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的信心,《解釋》以負面清單為標,就投資合同的效力認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加以規定:一是對于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所列禁止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三是對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作細化的處理:如果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時,《解釋》進一步規定,即使外國投資者投資了負面清單所列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認定該投資合同有效。四是以前瞻和長遠的視角維護負面清單的實施,即考慮到我國不斷調整負面清單以適應擴大開放新局面的發展趨勢,《解釋》還作出規定,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國家對負面清單的調整,取消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投資合同有效。 另外,考慮到《解釋》對投資合同效力的認定應與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確認的原則與精神保持一致,《解釋》還注意到投資合同簽訂于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前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況,明確規定了應按照從新兼有效的原則進行處理。 總之,《解釋》為未來在關于外商投資合同效力的司法審判中如何堅持和維護外商投資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提供了明確指引。 主題詞: |